李星转自中国新闻社
甘肃正宁。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幼儿园校车与一辆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19个是孩子),41人受伤。幼儿年龄最大的6岁,最小的3岁。几十个家庭陷入无尽的悲伤中,除了金钱的补偿,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校车事故频频上演的根源是什么?为此,我们请教了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平。
陈雪平律师:必须指出,校车事故频繁上演的根源在于监管不力或者监管缺失。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的弟弟曾对媒体说,该幼儿园开办7年里只遇到过交警罚款,交警罚完就走,并不要求超载的孩子下车。
除出事校车司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外,自卸货车驾驶员无疑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小博士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其他对校车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警察)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简单地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疑,本案中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如今,“小博士幼儿园”的名字依法律而言已经从正宁县榆林镇消失。但正如媒体指出的那样:“人们不该忘记它曾经长期置700多名孩子于危险之中,直至最终酿成巨大伤害。但同时也该记取,它曾经弥补农村学前教育空白,7年辛苦营生,作出点滴贡献。”因此,我们应该以此为教训,反思事前行为,事后作为。然后,以我们每个人都能看得见的法治正义和制度进步,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