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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腐败观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回答

2018年04月18日 综合新闻 ⁄ 共 285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军转自博讯网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孙良明,江苏省射阳县人,2007年曾经因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9年2月刑满。

释放回来后,一直遵纪守法,不再过问任何政治问题,一心一意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发展经济。
为了追回我的合法财产,我自学了很多法律,储如:《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解释等,现在我把我为了追回我合法财产的经历公布出来:
经过一:
我与射阳县文泽康城19号楼101、201室权属人伍曦于2013年8月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从2013年8月8日到2016年8月7日,并于2013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内容:乙方(本人)自行装修的部份,于租赁期满后,装修部份权属仍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处置。
我于2013年租下此房产(毛坯)后,开始装修,作为“金海岸浴城”经营场所。
期间伍曦将此房产已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悦达公司),在本人经营期间,伍曦、盐城悦达公司代表和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人员多次到本浴城实地勘察装修及经营情况。
后双方因为贷款纠纷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4年6月9日,由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盐价证鉴【2014】13号“关于射阳县城文泽康城19号楼101室、201室房地产及装修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其中关于装修部份鉴定为11407300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此房产及室内装修,在此拍卖此间,本人于2015年4月21日通过射阳县邮政局的EMS快递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书”,指出室内装修部份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权属仍归本人的有,不应当作为伍曦财产进入拍卖程序,即使作为不动产附属物需要拍卖,也应当将此装修部份折价成现金归还本人。
在2016年10月期间,盐城市中级法院吴明(音)法官趁本人不在家,欺骗我年迈的父亲孙静安,利用我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为使伍曦和盐城悦达公司的诉讼顺利进入下一程序,违背本人真实意愿,擅自撤销了此“执行异议书”。
在第三次拍卖失败后,而且撤销了本人执行异议书后,又进行一次变卖,最后在2016年10月2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盐执字第0019-2号的执行裁定书,将属于本人的装修部份(7300672元)裁定给盐城悦达公司。
在伍曦和盐城悦达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从开始直到执行结束,本人作为不动产附属物所有人,至始至终都没有得到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梅及执行局李姓法官审理此案的任何信息或应当通知本人参与的庭审(协调),都是通过网络跟踪了解此案的进程,作为主审法官和执行法官直接剥夺了本人知情权。
经过二:
现在本人作为当事一方,对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伍曦和盐城悦达公司债务纠纷案件的裁定不服,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了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
一.本人与伍曦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了射阳县文泽康城19号楼101室.201室室内装修部份权属于租赁期满后仍归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罔顾此协议的存在,将装修部份作为伍曦的财产,违法要求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盐价证鉴【2014】13号“关于射阳县城文泽康城19号楼101室、201室房地产及装修的价格鉴证意见书”
此后,本人经过信访维权,市中院要求本人再书写一份执行异议书,本人在2017年6月29日又向市中院递交了第二份执行异议书,才得知孙静安在去年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一事,同时也才见到市中院在2016年4月1日制作的应当送达本人的(2016)苏09执异12号通知书,此时,市中院才复印一份通知书给本人,该通知书应及时送达给本人,但市中院却一直未送达,本人无法得知之前的执行异议申请早在去年4月便被撤销,市中院违反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应当享有的包含知情权在内的诉讼权利。
本人第二次递交执行异议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2017)苏09执异7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
经过三:
按民事裁定书上诉时间要求,本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办、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仅为一般代理,孙静安没有代表本人处理实体事项的权利,孙静安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是对本人诉讼请求的放弃,没有本人的特别授权,该撤销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准许撤回异议申请通知书始终未向本人送达,本人委托孙静安到盐城市中级法院谈话后,孙静安没有与本人讲清楚到市中院谈话的具体经过和结果,本人一直在等待市中院的答复,直到2016年4月10日,才从网上查询得知案涉房屋已全部执行给悦达公司,
要求省高院依法撤销盐城市中院错误裁定,指令其立案审理。
2018年4月18日,本人家属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复19号:驳回本人的复议申请。
对于这个结果,本人除继续维权外,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本人与伍曦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苏09执异12号通知书”为什么在“司法裁判文书网站上查询不到?为什么不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要求制作裁定书?为什么在通知书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官的名字?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晶法官,裁定本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提出的上诉状写明了事实经过(省高院应当也查阅了盐城中院的卷宗),也明确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请问本人还需要提供什么法律依据?
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第一次出具的(2016)苏09执异12号通知书就已经造成了错误,形成错案,而省、市两级法院依此错案继续错判下去,请问法律的尊严何在?本人的合法财产谁能保护?
本人将就此案结果一直追索下去,并寻求国内媒体关注。
本人目前在澳大利亚,联系电话:008618761257999,0061415444319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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