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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洗脑观察---法律人士:轻饶施暴者致幼儿园“虐童”案频发

2017年11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225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中国廉政建设网

童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法律人士称

轻饶施暴者致幼儿园“虐童”案频发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本报见习记者  张晨

扎针、殴打甚至猥亵,最近,幼儿园“虐童”丑闻屡见报端。有统计称,今年到现在已曝出19起类似的“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担忧。

多位法律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对“虐童”案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容易忽视对儿童心理造成的伤害,且对施暴者的惩治较轻,未来应进一步加大对涉事人员及相关单位的惩治力度。

政法机关及时介入通报进展

“虐童”事件发生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法机关能做些什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及时立案,调查案件事实、受害者、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如幼儿园中的录像及其他工作人员、受害人的证言等,确认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蕾律师说,对于此类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事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调查进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及时通报情况,避免谣言四起以讹传讹,造成社会尤其是幼儿家长们不必要的恐慌。

张蕾认为,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存在犯罪行为且证据充分,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分别追究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促进整个事件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如果最终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也将充分履职,对施暴者依法予以严厉惩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告诉记者。

儿童心理伤害认定易被忽视

一提到“虐童”,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虐待罪,过去“虐待罪”的对象仅是家庭成员,教师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对施暴者无法适用该罪名。

据王亮介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适用范围,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施暴者进行法律制裁的困境。

“但在该罪名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入罪较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才能适用,而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控,因此造成了适用的困惑和司法标准的不统一。”王亮说。

更让王亮感到担忧的是,鉴于儿童属于特殊群体,对其所受伤害的认定还存在“物理标准”和“心理标准”两大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王亮分析说,在“物理标准”方面,以轻伤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

“众所周知,这些伤害如果发生在儿童身上后果要严重得多,可这些标准适用在儿童身上时竟然与成人没有什么不同。”王亮认为,这样一来,诸如儿童身体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针对儿童的“物理标准”不降低,带来的只会是“平等但不公平”。

在“心理标准”方面,王亮认为无论是虐待还是性侵,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往往会比物理伤害更大、更持久、更难愈合,可在刑法评价时,心理伤害因素往往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其标准也和成人无异。

“心理创伤带来的大多是儿童心理问题的潜伏和后期爆发,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容易被忽视,只有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儿童的有效保护。”王亮说。

惩治力度不够预防效果不佳

“虐童”事件何以如此高发?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看来,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与当前婴幼儿教育师资力量和保障不到位、对儿童校内安全的忽视、立法及监管相对缺失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不过多位受访者均告诉记者,在众多因素中,对“虐童”施暴者的惩治力度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王亮举例说,如法律对“虐童”施暴者仅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这样的惩治力度显然不够,进而也会带来预防效果不佳。

王亮认为,在对“虐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儿童性侵犯罪者的一些处罚措施,如美国在其公民的护照上对有儿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予以标注“公示”,一些国家还对有此类严重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处以终生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禁止令”,更有甚者对有犯罪记录人员接近校园的物理范围都有所限制。这些举措,一方面对其本人形成足够的制裁,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除对施暴者本人的惩治外,对其所在单位也应给予足够的处罚,包括严重情况下吊销其所在校园的营业资质等,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其进行有效监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王亮说。

张蕾建议,要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推出存在“虐童”现象幼儿园及行为人的黑名单制度,倒逼监管力度的加强。

“如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了独立的机构,专司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工作,犯罪预防是未检机构的重要职能。作为未检检察官,我们也在尝试通过法治巡讲、家长课堂、教室课堂等方式加强宣传,一方面让家长增强儿童防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对学校和老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以此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警示其不要触碰红线。”王亮认为,鉴于“虐童”事件大多会给涉事儿童带来不可磨灭的严重伤害,因此预防的意义与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姚建龙建议,除检察机关外,公安机关也应更多地介入到儿童保护工作中来,如日本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我国也可以借鉴此举,以进一步提高办理“虐童”案事件的专业性。

“‘虐童’是阳光底下最罪恶和卑劣的事,必须要严厉打击。”姚建龙语气凝重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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