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

2017年04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59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高聪转自网易新闻4月28号2017

强制上环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和身体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知情选择权。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提出,“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又指出,“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国务院2001年6月出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在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任务的同时,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和避孕节育技术的不同,自主选择和落实避孕方法。

一些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类似的规定或者以户口、就学作为要挟的做法,是对公民知情选择权的侵犯。 [详细]

国内使用的宫内节育器有22种、84个型号。多年来尚没有过大规模的、多种宫内节育器的比较研究,难以对宫内节育器的有效性、副反应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