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

2017年04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45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高聪转自网易新闻4月14号2017

就权利属性而言,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在西方文化中,一直把生育权视为“天赋人权”。从希腊、罗马时代开始的法学就一直把生育和繁衍归结为人的自然权利,属于自然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公元六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修订和颁布的《法学阶梯》开宗明义地宣布:“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叫做'婚姻'的男女的结合,由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联合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这种决定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写道:“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