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教育歧视观察: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执法检查

2017年03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154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中文网

心系教育,关心教育,关注湖南民办教育的发展。18日上午,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院长陈登斌提交了提案《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执法检查、政府督导的建议》,希望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的执法检查和政府督导,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湖南民办教育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恢复,特别是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实施五年以来,历经了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由零星到规模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门类的比较完整的办学体系。全省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219所,教职工10.4万余人,学校总资产154.6亿余元,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湖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民办教育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讲,民办教育发展还不够,规模还比较小,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所占的比例偏低。”

陈登斌委员认为,当前,影响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四个:

一、由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认识不足,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支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导致社会舆论,部分干部、群众对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缺乏认识。

二、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及相关政策落实重要性的认识不统一,甚至存在较大误区。特别是一些地方还存在不少对民办学校歧视性的政策,使民办学校在设立、招生、证书发放、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部分地区民办学校师生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缺少支持鼓励政策,管理也出现错位、越位或缺位现象。

三、民办学校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特别在资金筹集、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来源及培训等方面还有不少问题。

四、办学环境还不够宽松,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民办现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转变,提出了建设教育强省的发展战略。民办教育作为湖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湖南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已然成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陈登斌委员还提出,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省人大颁布《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2007年18号《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和2008年1号《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基本解决了湖南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的问题。这些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是为了切实保障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落实,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奖励政策。

陈登斌委员还建议,省人大成立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每年对各级政府落实和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级政府落实和执行《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建议还提出,在对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评估中,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实绩的考核比重。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将省人大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措施督导检查的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布。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