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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海外媒体关注中国大陆的职场性骚扰

2016年11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119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博讯网

海外媒体关注中国大陆的职场性骚扰等问题。有中国女权活动人士认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公正的社会舆论,令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很难维权。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7月4号刊登的题为《职场性骚扰,被误解和被忽视的》的文章说,中国《南方日报》一名记者最近因为被实习生指控强奸,被警方刑事拘留,引发媒体人关注和争论,虽然大家认同强奸是违法行为,但对职场上下级“两厢情愿”的谈恋爱是否违法无法达成共识。作者认为,就像职场中员工与上司的关系一样,媒体里的实习生与其“指导老师”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不会有 “两厢情愿”或“自由恋爱”,除非有一方主动规避,比如辞职或终止实习。不对等的权力意味着存在胁迫的可能,很多时候,这种胁迫极有可能以非暴力的“职务诱奸”的方式进行。

文章指出,在欧美,无论是公司还是高校,如果性骚扰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双方,处于权力优势的那一方便是责任方。对于公司来讲,意味着要支付天价赔偿金;对于高校导师,则可能导致学术生涯毁灭。然而中国大陆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甚至职务诱奸的认知依然模糊,与法律规范的缺位有关。
广东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冯媛7月5日晚间接受本台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表示:

“确实在很多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对妇女权利有比较好的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对于权利的实现缺乏规定。尤其是侵犯发生之后,受害者能如何主张权利,怎样去追责——不仅对实施侵犯的个人,也包括对第三方如雇主、国家机构,它们在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上,即在防止、处理这样那样的侵犯中,需要尽到什么责任,如果没有尽职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有很多空白之处。”

文章说,在中国大陆,虽然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列入教育部的“红七条”,但“红七条”只是规范师德的条例。中国劳动法规虽提及职场性骚扰,但并没有对其定义以及责任人进行明确界定,可操作性不强。

广东女权行动者肖美丽认为,不公正的社会舆论也令中国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很难维权:

“像现在《南方日报》这个女实习生,也被很多人说她是不是在做交易,去讹诈那个男的之类的。大部分人还是不太了解性骚扰这个问题,更多的还是觉得这是一个私人的事情,或者觉得这是一个八卦,或者觉得女生有什么企图没有达到,所以才撕破脸之类的。”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妇女观察”2011年对北京、广东等四地的共2000份调查问卷显示,有19.8%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遭受过职场性骚扰,23.9%的被调查者报告自己曾目睹或听说本单位其他职工遭受过性骚扰。发生性骚扰后,只有45.6%的被骚扰者会明确警告骚扰者;会向单位人事部门、工会或者管理者投诉的员工仅占34.3%;选择司法诉讼和报警方式的比例均不到五分之一;选择屈从或睁只眼闭只眼的高达54.4%;多数受害人都选择隐忍或离职。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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