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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谁来保护妇女权利?/吕耿松

2016年07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22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博讯网

  ——从朱彩丽案看中国妇女权利遭蹂躏   作者:吕耿松

在笔者接触的访民中,有一部分是因妇女权利被当局侵犯而上访的,如杭州的朱彩丽、汪玉芬,安吉的沈志华、王群兰,天台的张婉珍、张爱珍,海宁的王明仙等,都是由于她们在农村不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国家规定的承包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待遇都被非法剥夺。这些受害妇女中,朱彩丽的遭遇最具典型性,她连立户的权利都没有。从结婚那天起,她的户口就寄在哥哥的户口本上,现在她的外孙女已有3岁,但她们祖孙三代的户口还寄她哥哥的户口本上。于是出现了一个祖孙满堂的妹妹的家庭要寄养在一个子孙满堂的哥哥的家庭的名下的怪事。中国虽然早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实际上它如同一张废纸。

朱彩丽是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村村民,1986年与绍兴来杭打工的娄文灿结婚。当年她买下了本村四组集体房(宅基地二间90平方米),独立分家生活。1991年6月,因房屋地基低,家里时常进水,朱彩丽向黎明村村委会打了报告要在原地基上拆掉重建。当时四组全体村民都签字同意,村委会也口头同意。于是她就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了两间住房。婚前,朱彩丽和母亲朱爱花、小哥朱妙林、嫂嫂沈文英、侄子朱海龙住在一起。婚后,她自己有了家庭,要求另立门户,但村里认为她是应该嫁出去的女人,不应该在村里立户,笕桥派出所因村里不同意她立户,也一直把她和她儿子的户口挂在她哥哥朱妙林的的户口簿上。本来是两户人家,由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违反宪法和婚姻法男女平等的规定,不准朱彩丽立户,给她和她哥哥两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为此她和哥哥多次要求村委会准许她们分户,但村委会(实际上是党支部)坚决不同意,不准他们分户。村里虽然在口头上同意了朱彩丽在所买的集体房地基上修建房屋,但一直不予书面批准。二十多年来,朱彩丽一直向各级公安机关申诉,要求给她立户。2012年10月20日,省公安厅给她答复说:“你数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单独立户时,均因未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或者未提供任何建房审批手续,而未获得批准”。朱彩丽申请分户和申请批房都是作为一个黎明村民应有的权利,村委会不同意批准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应予纠正,然而公安机关以违法的行为为前提,作出了同样是违法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朱彩丽的合法权利。

2008年8月9日,黎明村村委会公布了一份《倡议书》,称“根据杭州市规划局总体规划要求,黎明村四组区域属拆迁安置区块。目前同协路、南都路、庄河路、明石路二期等项目征迁工作已经全部或分批开始”,号召村民“从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同一天,村委会向村民发放了《承诺书》,要求村民承诺“根据2008年8月9曰倡议书之内容,为配合上级完成四组后区块的整体农居改造”,“以实际行动支持农居改造和新农村的建设”,强迫村民签订承诺书,随后就开始了征地拆迁。朱彩丽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在没有经过她同意和签约的情况下,拆迁办就将她位于黎明村四组96号的房子非法拆除了。

房屋被拆除后,朱彩丽没有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村里把他作为“农嫁居”对待,没有安置房,也没有过渡费。其实,朱彩丽因户口问题和娄文灿离婚已十多年,家里只有她和儿子、儿媳及孙女,所谓的农嫁居是不存的。朱彩丽了解到黎明一区有一套多出来的安置房,向村委会和笕桥镇政府申请要求将此房安置给她,但遭到拒绝,并且将房子租给本村的电工(非拆迁户)住。现在别人都得到了安置,而朱彩丽和她儿子却只得租房子(她租住简易的仓库,她儿子租亲戚的房子)。如今朱彩丽夫离子散,流离失所,这完全是当地政府和村党委(现杭州郊区农村的党支部都升格为党委)、村委会歧视妇女造成的。从儿子出世开始,朱彩丽就一直在申诉,要求分户。现在她儿子已经28岁,孙女也已3岁,但他们祖孙三代的主户仍寄在她哥哥那里,而她哥哥也早已儿孙满堂。在一个六十四年前就宣布男女平等的国家,女人仍然是贱民,以致一个祖孙满堂的妹妹的家庭要寄养在一个子孙满堂的哥哥的家庭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朱彩丽日前已经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提出了申诉,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保护她及她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给予她黎明村男性村民同等待遇,允许她与哥哥分户、立户、给予安置住房、拆迁补偿费和过渡费,并改变因她受到歧视而造成的儿子、儿媳、孙女也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享受黎民村村民同等待遇。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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