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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恶警观察:洛阳拆迁受害人报案被拘留,实施野蛮拆迁者却逍遥法外

2016年06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21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28日上午9点,曾红卫诉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案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旁听者爆满,有的站在门口旁听。但法官迟到了25分钟,也没有说明原因。

2016年3月5日上午12时许,洛阳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一组曾红卫看到街道办事处带领拆迁人员正在用钩机拆自家的房屋焦急万分,大喊:“停下,停下!”但钩机司机董成成似乎没有听到。曾红卫在拆迁废墟中拾起小碎砖块向钩机扔去,示意其停止拆房。几个拆迁人员将曾红卫架走。曾红卫向110报警,未果。

次日下午,曾红卫到洛龙派出所要求出具受案回执单。该派出所不但不给受案回执单,反而对曾红卫作出拘留10天的决定。原因是3月6日下午,钩机司机董成成来报案,称曾红卫在3月5日砸钩机。

奇怪的是,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对曾红卫的房屋被非法拆除的当日报警,置之不理,拒绝出具受案回执;而对次日钩机司机所谓的报警相当重视,当即出具受案回执,当日作出对曾红卫拘留的决定,可谓雷厉风行。曾红卫家的房屋被非法拆除,损失巨大是不言而喻的事实,而庞然大物钩机毛发无损。二相比较,不难判断,曾红卫是受害人,钩机司机以及拆迁人员是加害人。洛龙公安机关拘留了受害人,纵容了加害人。如此黑白颠倒,天理何在?!

曾红卫委托张葡萄代理,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西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追加董成成为第三人。

开庭时,第三人董成成未到。张葡萄认为,本案开庭时旁听者爆满。说明此案引起很多人的关心,但奇怪的是,第三人董成成却没有到庭。这说明什么?按正常情况来说,董成成作为受害人应当比旁听者更关心此案,其出庭有利于其诉说其受害情况,机不可失,怎么会无故不到庭呢?董成成不出庭,要么问心有愧;要么认为这起案子与己无关。这恰恰说明,董成成的报案是有人唆使的,并非其本意。

张葡萄在代理意见书中指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负责人未到庭应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即,只有在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才能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本案中,被告代理人述说负责人不能应诉的理由是“忙”。但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忙什么,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忙”的工作比出庭更重要。如果说“忙”就可以免除其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则此法律规定岂不是要落空。

张葡萄强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原告曾红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虽然,被告公安机关制作的登记表和报案材料将原告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但处罚决定书最终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产”,作为对原告处罚拘留10天的依据。但对原告的处罚须满足二个条件。即,一是主观上要有损毁公私财产的故意;二是客观上须有财产损毁的事实。

首先,无论从证人的询问笔录,还是所谓受害人的陈述,本案不存在损毁公私财产的故意。被告出示的证据5,曾学堂询问笔录。该笔录第7行记载,问:“曾红卫为什么要砸施工的钩机?”答:“想阻止钩机不让拆房子。”这恰恰说明原告没有损毁公私财产(钩机)的故意,而是为了阻止非法拆迁。

其次,本案也不存在财产(钩机)的毁损。被告提供的证据7,询问董成成笔录。其第二页最后一行记载“具体损失我不清楚”。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钩机有任何损失。

据上,本案原告曾红卫主观上不存在损毁财产(钩机)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财产(钩机)损毁的事实。故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原告作出拘留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关于证人的证明力和证明的事实。第三人董成成的询问笔录明明白白记载,现场有许多人。问题是被告应当向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进行调查,但被告公安机关选择的调查对象却是参与拆迁的村党支部书记和街道干部,即二位证人与报警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其证明效力很低,明显偏向于拆迁方。即便如此,也不能证明原告有故意损毁公私财产的事实。

被告公安机关当庭出示的光盘。张葡萄说,该光盘是复制品,且部分没有声音,显然被告对此录像做了手脚。尽管如此,在被告提供的视频中,原告不断摆手喊:“先停下!停下!”但第三人董成成不但未停止其非法行为,而是更肆虐狂拆。究竟是谁损毁谁的财产,岂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另外,被告没有提供处罚决定由领导批准的文件,视为程序违法。被告辩称此为内部文件,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此话没有法律根据。被告不出示该文件,就不能证明其程序合法。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调查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也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庭审无的放矢;更没有组织发问,剥夺了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权利;合议庭没有组织好质证。本案没有逐个或者一组一组分别举证、质证。而任由被告将全部证据打包举证,这对原告不公正,且不容易将事实查明;辩论之前,合议庭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需要法庭调查的事实,也没有调查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发问权。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是否能公正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来源:维权网    转载许贤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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