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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腐败观察:因举报广东汕头官场腐败而被劳教的吴来喜要求再审申请书

2016年03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29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国谋转自参与网

申请人:吴来喜,身份证号44052319640054,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西八巷东座14栋402房。

被申请人: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耀光,原为主任;

被申请人:汕头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志光,原为市长。

因渎职侵权一案,申请人(下简称我)不服广东省高级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73号的行政裁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提起复查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根据粤府(87)5号文件,我成为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定编人员。1988年以来,我因反映工作问题并于1998年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组织的98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曝光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岛生态破坏及官员腐败问题(详情见:1998年11月29日晚21:30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放的《同在一片海,“东南”各不同》)而惨遭南澳县政府有关人员的报复陷害(详情见:2000年11月2日南方日报社《南方周末》报道的《举报“狂人”》)。为逃避当地官员的报复陷害,并寻求一个说法,2005年10月我到北京要求全国人大复查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举报人吴来喜同志反映所谓受到打击报复情况的调查报告》。2005年10月8日,北京,我被汕头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及汕头市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期间我惨遭“办案人员”刑迅逼供,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收容站,南澳县公安局民警吴永青依据时任汕头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长健及时任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苏耀光的指示对我强制性拷手铐并宣布对我实施劳动教养“1年9个月”

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不服从汕劳审字[2005]第078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决定,2005年12月12日我依法向汕头市政府及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3月14日,时任汕头市市长黄志光作出了汕府复议[2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不服从汕头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3月28日以来,我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汕头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的汕劳审字(2005)第078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及汕头市政府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的汕府复议(2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汕头市政府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2006年3月30日以来,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汕头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收取了我的行政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至今不予受理)。201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我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决定,剥夺了我的诉讼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我特向贵院申请再审,维护我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来喜。联系电话。13044291509.,13246084758.

2016年 月 日

附件:1,2006年3月28日我的诉讼

2,广东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

3,汕头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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