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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娟慧:南方街头运动关注

2015年11月29日 综合新闻 ⁄ 共 748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黄娟慧转自博讯网

南方街头运动人士刘远东被判三年刑期的判决书
(博讯2015年11月27日发表)

博讯记者获悉,南方街头运动发起人之一刘远东、杨景护被虚报注册资本、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今日上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宣判,刘远东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三年。另一罪名虚报注册资本被撤销,因此杨景护没有被判刑。

被告人刘远东,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居委镇政府宿舍。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景护,男,1 973年7月14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恒北一街34号2504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4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 5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海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 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 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法律规定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和罪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梁夏生

审 判 员 曹之华

审 判 员 梁晓文

书 记 员 陈 敏 顾 婷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远东,男,1 978年3月3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居委镇政府宿舍。因本案于201 3年3月1 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 2013)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代理检察员王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东及辩护人刘正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王爱忠、李小玲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远东在2013年1月7日至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集团门口,采取举牌、演讲方式吸引了大批的围观群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集人员最多时达数百人,并阻碍警察执法,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当晚,被告人刘远东联系到余刚等人并纠集他人参加之后的在上址的非法集会。201 3年1月8日,余刚等人应邀至上址并有举牌、演讲、合影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同年1月9日,被告人刘远东再次到上址,用同样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人在庭审中举证了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远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远东发表如下辩解意见:其参与了2013年1月7日及9日的集会,在集会现场有举牌、演讲等行为,并且通知了余刚、刘三娟等人参加集会,虽然其行为会造成群众通行不方便,但公民有权集会、游行、演讲,其没有必要服从警察安排,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被告人刘远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远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罪名不能成立。理由:1.被告人刘远东是集会参与者,不是聚众者和首要分子,其主观心理状态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2.现场警察是证据的收集者、现场执法者,不能作为证人,他们的言词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南方报业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201 3年1月7日、1月9日,被告人刘远东等人在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上长时间聚集,张打标语标牌、拍照、呼喊口号、发表煽动性演讲,且不服从执勤警察的劝阻、疏导,抗拒、阻碍警察执法。期间,被告人刘远东纠集余刚、刘三娟等人参加非法集会,余刚等人应邀参加同年1月8日及9日在上述地点的非法集会,亦实施张打标语标牌、演讲等行为。被告人刘远东等人的上述行为吸引、煽动大量人员连续多日在现场聚集、围观和起哄,堵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致使现场周边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刘远东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李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至9日期间,有数百人聚集在其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演讲、举牌、喊口号,堵塞了门口通道和人行道,影响集团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劝导,但没人听,场面较为混乱。1月7日、9日,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集团门口演讲、举牌、喊口号,而且不理会警察劝告,引起很多群众围观、聚集,场面混乱。

2.证人陈金杨的证言: 2013年1月6日至9日,数百人在其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院门前聚集,这些人站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有人演讲、举横幅和大字报、围观起哄,堵住集团大门,致使公司员工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对单位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单位安保人员加班加点维护大院秩序,严防有人冲击报社和公司。

3.证人张体超的证言:201 3年1月6日至9日,很多人在其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拉横幅标语、现场演讲,聚集人员多达四五百人,堵住单位门口,场面比较混乱,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影响工作。

4.证人余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晚,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打其手机要其参加广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的声援活动。1月8日14时许,其与郭飞雄、肖青山、徐琳等几十人在集团门口和人行道上举牌,期间其与郭飞雄、肖青山、徐琳分别进行演讲。1月9日中午,其与刘远东、郭飞雄、徐琳、肖青山等人在集团门口举横幅,期间其与刘远东、肖青山等人轮流演讲。这两天活动人数最多时约有两三百人,都是站在报业集团门口及门口两边人行道,其知道这样做影响了正常的行人出行和集团工作人员的出入,如果不是刘远东打电话给其,其是不会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参加活动的。

5.证人刘三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其收到多条信息叫其参加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的声援活动,其记得其中一条信息是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发的,问其去不去参加。

6.证人王爱忠的证言:201 3年1月9日1 1时至14时,其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参加声援活动。刘远东在现场拉横幅。警察对现场喊口号的声援人士进行了适当的劝阻。

7.证人李小玲的证言:其参加了201 3年1月7、8、9日三

天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的声援活动。

8.证人胡俊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6日晚,网上有网友声称要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拉横幅和喊口号。1月7日上午9时许,很多人站在该集团门口人行道上拉横幅、举标语、喊口号和演讲。下午1 5时许,集团门口两侧人行道都站满了人,现场约有400多人,堵塞报社门口通道,影响报社人员及车辆正常出入,很多路人无法正常通行。警察上前劝导但没有人理睬,场面较为混乱。期间,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传达室门口演讲,言论比较激进,还在现场拉横幅,并与围观人员合影。

9.证人黄品乾(警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至9日,其根据指令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执勤,现场有上百人聚集,有人在喊口号、演讲、举牌,执勤警察不断劝说围观人员不要聚集,不要妨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与多名人员于1月7日和9日两天在集团人行道上举牌、演讲,吸引一大批群众围观,而且不理会现场执勤警察劝阻,造成大量人员在集团门口聚集,严重影响集团门口正常出入,堵塞人行道。

10.证人黄会杰(警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至9日,其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参加维持秩序工作。1月9日,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人在现场举牌并使用扩音器演讲,而且不服从警察规劝,不肯收起标语并拒绝离开,刘远东还不断挥手鼓动围观群众起哄,致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堵塞了人行道和集团出入口。其通过翻看视频资料,了解到刘远东还在1月7日参与了举牌、演讲等非法活动。刘远东演讲、举牌的行为导致大量群众聚集,严重扰乱现场秩序。

11.证人罗珊(警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9日,其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处置人群聚集行为。现场有三四百人聚集,有人喊口号、举牌、围观。刘远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人在集团门口举牌、喊口号、演讲,而且不听警察劝阻拒绝离开,期间与部分围观群众因观点问题引发争执,差点发生肢体冲突,引起很多入围观和起哄,堵塞集团门口和人行道无法通行,路过群众只能绕行机动车道。

12.证人谢新青(警察)的证言:201 3年1月7日至9日,其根据工作安排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处置警情、维持现场秩序。1月7日、9日,刘远东等人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拉举标语、演讲,而且不听从警察劝阻,与警察争执、吵闹,拒绝离开,引起大量群众聚集、围观,致使集团门口和人行道堵塞,现场秩序混乱。

13.证人卢如棕(警察)的证言:2013年1月7日至9日其根据派出所工作安排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维持秩序。1月7日、9日,刘远东等人在集团门口拉举标语、演讲,而且不服从警察执法,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聚集,致使集团门口和人行道堵塞,现场混乱。

14.证人王国嵘(警察)的证言:刘远东因涉嫌于2013年1月9日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1月10日被传唤到梅花街派出所询问。刘远东承认他当天在集团门前举牌、演讲,与现场反对人士发生过冲突,还称他曾经打电话给深圳的余刚,要余刚过来广州一起声援,并且向其出示他打给余刚的手机通话记录。其发现刘远东手机备忘录中的其中一条信息是“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日报大院门口十点集合,省委宣传部门口”,刘远东说是他随手编写的,没有发送给其他人,不愿意说明写这两条信息的目的和作用。其将该手机信息拍照固定,让刘远东签名确认。

15.证人周英汉(警察)的证言:2013年1月10日,刘远东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梅花街派出所传唤询问。刘远东称他于201 3年1月9日上午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前与余刚、王爱忠等人一起举牌、演讲。刘远东还向其出示他打电话给余刚的手机通话记录。刘远东手机备忘录中保存的其中一条信息是“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日报大院门口十点集合,省委宣传部门口’’,刘远东称信息是他自己写的,不愿意说明写该两条信息的作用。他们对该信息拍照固定,让刘远东签名确认。

16.公安机关拍摄、制作的2013年1月7日现场录像以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远东等人于2013年1月7日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人行道上举牌、与拉横幅人员合影、发表煽动性演讲,吸引大量群众聚集、围观。

17.公安机关拍摄、制作的2013年1月9日现场录像以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远东等人于2013年1月9日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人行道的花基上拉横幅、大声呼叫口号、使用扩音器发表煽动性演讲,吸引大量群众在人行道上聚集、围观、起哄,在警察劝阻时大声与警察争论及呼叫口号,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期间与部分群众发生争执,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18.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交通监控录像,证实:2013年1月7日、9日,被告人刘远东等人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人行道举牌、拉横幅、呼叫口号、演讲,期间大量群众在人行道及集团大门出入口处聚集、围观、拍照,严重堵塞人行道及集团大门,过往行人途经此处要走到机动车道上通过,过往车辆行驶缓慢,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1 9.公安机关出具的穗公网堪( 2013)58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进行检查。

20.手机截图照片:“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日报大院门口十点集合,省委宣传部门口’’的手机信息内容,被告人刘远东认签是其编写的,保存于其手机18002288139中;证人刘三娟认签该手机信息是刘远东于201 3年1月上旬发给其的。

21. 网页截图照片:2013年1月7日非法集会的微博内容,内容为被告人刘远东与袁奉初等人在现场举牌及拍照,吸引多入围观。被告人刘远东认签该微博内容保存于其手机18002288139中。

22.被告人刘远东电脑中的文章以及2013年1月7日现场照片:内容为被告人刘远东与杨茂东、徐琳、张茂忠、袁奉初等人在现场举牌、演讲,吸引多入围观。被告人刘远东认签文章是其所写,均保存于其电脑中。

23.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关于201 3年1月6日至9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门口人群聚集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201 3年1月6日至9日,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该集团大院门口聚集了大量人群,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兴南路的侧门,以分流人员进出,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24.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依法传唤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刘远东到梅花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2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3年1月28日对刘远东以涉嫌抽逃出资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11日拘传刘远东,同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决定对刘远东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立案侦查。

26.被告人刘远东的供述:2013年1月5日前后,有人在网上提出从1月6日开始要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搞声援活动。袁奉初(也叫袁兵)和其本来约好1月7日在省委宣传部门口举大字报,后见网上有人号召,袁奉初就建议转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其同意了。1月7日、9日,其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与郭飞雄、徐琳、张茂忠、袁奉初、黄宾、肖青山、余刚、王爱忠、张茂忠等人拉举横幅标语、演讲和喊口号,期间曾与一批反对人士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来经警察维持秩序才平息。这两天现场都有两三百人,最多时有上千人,都是在集团门口的人行道、机动车道聚集。由于集团门口场地太小,群众经过不方便,现场有警察不停疏通,但其认为其有演讲的权利,没有必要服从警察安排。其不怕与警察发生冲突,做好了抱着前来制止的警察在地上打滚的心理准备。其通知了余刚、刘三娟等人参加声援,还用手机群发信息给十几个圈内人士,叫他们来参加声援。其手机内的备忘录是其写的,其中一条内容是“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日报大院门口十点集合,省委宣传部门口”。其手机内的微博内容也是其写的。其写了一篇文章详细记录了其参与该事件的亲身经历,并保存于其电脑中。

关于被告人刘远东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出的异议,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警察证人证言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的证据效力问题。经查,1.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现场执法的警察受指派在现场维持秩序,直接感知现场情况,其作为证人如实作证符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均经庭审质证,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应当采纳为本案证据。2.公安机关依法向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调查取证,该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与证人李闯、陈金杨、张体超、胡俊桥的证言以及多名现场执法警察的证言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亦应当采纳为本案证据。

二、关于被告人刘远东行为的性质。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远东在案发前已经与袁奉初商量决定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非法集会期间举大字报,并群发短信通知余刚、刘三娟等人参与非法集会,余刚应邀参与该次非法集会;被告人刘远东在非法集会期间,伙同多人长时间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上实施张打标语标牌、拍照、呼喊口号、发表煽动性演讲的行为,而且不服从现场警察的劝阻、疏导,抗拒、阻碍警察维持秩序;上述行为吸引大量人员长时间聚集、围观、起哄,导致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入口及人行道受堵,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刘远东纠集余刚等人参加非法集会,聚集人数多、时间长,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并在现场带头积极实施上述一系列行为,作用突出,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远东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提出的异议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东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远东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远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 3年3月1 1日起至201 6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夏 生

审 判 员 曹 之 华

审 判 员 梁 晓 文

书 记 员陈 敏 顾 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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