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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富差距观察:张志超 吴晓忠:关于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对策研究———兼议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

2015年11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515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淑钗转自爱思想

张志超   吴晓忠

 

摘要:分析可知,历史上“黄宗羲怪圈”现象之所以难以破解,其根本原因在于周期性发生的(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社会收入分配之严重失衡。同样,在现代社会,如果属于初分配的“资本—劳动”收入分配比例和属于再分配的“政府—国民”收入分配比例,二者长期处于失衡状态,也会引发类似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政府从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政策改革入手,似乎是破解“黄宗羲怪圈”正确的路径选择。首先从社会分配角度阐释“黄宗羲怪圈”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现代表现。进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现象和某些政策偏差问题。最后,为彻底走出“黄宗羲怪圈”现象,探讨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改革问题,提出在坚持社会公平原则下,实行产权改革和优化劳资关系,兼顾社会分配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整”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富分配;收入分配;社会公平;黄宗羲怪圈

 

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无不体现为一种周期性财税改革之循环演进:小政府(轻税)—大政府(重税)—财政困境—财政改革(税负调整)—形势暂时好转—更大的困境(财源枯竭)—灭亡(改朝换代)—小政府(轻税)—……。较早观察到这种现象的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首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在史学界则被喻为“黄宗羲怪圈”。

然而,如果深入分析,还可以发现,导致历代王朝更迭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财富分配(社会收入分配)的日益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现象最初表现为社会财富兼并(如历代的土地兼并,富人剥夺穷人等),以及政府对此不作为,甚至官员参与其中而使之加剧;进而与(以“暴税之害”为基本特征的)政府合法地再次剥夺穷人的二次分配过程相叠加,造成社会财富(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空前严重,以至恶化;最终形成巨大的社会变革要求,通过社会大动荡方式引发朝代更替。类似的“贫富分化”与“税负过重”的问题,也同样会发生在现代经济社会。其具体表现为两大社会收入分配比例的不合理,即初次分配中出现的“资本—劳动”分配比例不合理,与再次分配中出现的“政府—国民”分配比例不合理。事实上,无论在古代,抑或现代,只要这两类社会收入分配比例发展到极其不合理的地步,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接着就是(以选举、暴动、大革命等不同形式出现的)社会变革,以此循环往复,形成(古代与现代的)“黄宗羲怪圈”。

本文以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社会收入(财富)初分配和再分配之严重不平等问题的社会后果。基于此,针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中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提出有关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收入分配失衡与“黄宗羲怪圈”形成

 

自古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受到地主阶级的地租和各级政府的赋税双重压迫,社会财富逐渐向富人和权贵集中,社会收入分配格局出现极化态势,社会矛盾亦随之激化。历史上频繁发生在各个王朝时期“土地兼并”和“税收叠加”现象,被认为是形成“黄宗羲怪圈”现象的主要原因。换言之,所谓“黄宗羲怪圈”的形成,实际上与社会财富的“流向”和“回流”高度相关。

(一)土地兼并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但是在大多数时期,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抢占、强占等手段剥夺农民土地,使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自己手中,以牺牲后者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这种“土地兼并”活动破坏了两种土地所有制的相对稳定状态,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导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产生利益对抗,并且形成下述形式的周期循环(俗称一种怪圈):地主阶级凭借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不择手段地兼并土地,而政府(统治者)对此不作为甚至参与其中,大量社会财富(土地)便会从农民方面流向并集中到地主方面;随着阶级矛盾的不断深化,逐渐动摇封建统治基础时,统治者们也会做出一些让步,制定一些旨在“锄豪强,抑兼并”的经济政策;但这种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政策一般收效甚微,尤其在某些利益集团干扰下,“抑兼并”政策成为了一纸空文;解决上述矛盾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有效办法就是农民起义,改朝换代。

纵观封建社会土地兼并状况,可得出如下判断:历代王朝的土地兼并活动,带来了社会财富(主要是土地财富)分配不平等问题,进而在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无一例外导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极大失衡,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引发农民战争,并且还因反复发生的社会波动而循环往复地制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黄宗羲怪圈”现象。事实上,中国的历史就是借助一次次社会财富存量再分配方式得以推动并向前发展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二)税收重叠

中国皇权专制的税赋制度常常带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特征。这是因为历代国家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态势,加之皇室挥霍无度,官吏贪风日重,法定税源无法满足需要,遂生暗税、杂税、苛捐等以弥补财政缺口。对此,皇权专制为了维护自己统治以及确保财源稳定,就进行所谓的税制改革,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值得注意的是,历次税制改革的主体性思路基本相同———简化税则、杂税正税化、暗税明税化。这种“并税式”改革,虽可能奏效于一时,但却会给后世留下“税收叠加”的恶果。对此,明代黄宗羲有过精辟见解:税制改革“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据此,可以认为,黄宗羲怪圈形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税收重叠”形成的“暴税之害”。一方面,以“杂税正税化、暗税明税化”为特征的税制改革,没减轻农民实际税负担,也无法杜绝新的杂税、苛捐的产生。另一方面,“并税式”改革使国民收入更多地流入王朝统治者和官僚、富豪手中。此外,官员、富豪等还可借助各种方式规避、转嫁自己的税负,而一般国民则只能承担较重税负,以至破产而背井离乡。历史上常见的情况是:税收叠加使部分农民破产,脱籍,不仅造成户籍制度、田籍制度的混乱,而且还造成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兼并。加之增量的社会财富(收入)再分配不合理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封建王朝逐步陷入财政、经济和政治三重危中,王朝覆灭成为必然。

 

二、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

 

私人财产制度下,各种原因都会造成社会财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而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这种不平等现象无限地扩张下去。但是,封建专制王朝短视的统治集团,出于其自私本性、敛财本能,根本不可能承担起上述社会责任。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封建王朝之所以无法破解“黄宗羲怪圈”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自身不可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财富(收入)合理分配问题。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政府要破解“黄宗羲怪圈”,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靠制度建设优化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既要保护好国民的财富安全,又要保障各类财富所有者得到相应合理的报酬。二是靠政策手段,按照已经达成共识的社会平等标准,不断纠偏、优化社会收入分配格局。

不过,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在保护财产权方面,还是在保护合理收入方面,制度安排、政策调整均会遇到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同的利益集团结构决定不同的变革道路,虽然任何一种制度或变革道路的选择,都不是单单取决于当时的统治集团的偏好,但在权利结构中处于强势的集团在公共选择中发挥的作用更大。”①例如,在历代王朝的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是相关税收等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其中,由政府官员所形成的社会利益集团,通常既是税政管理者,也是税负担承担者;此外,少数富人和大多数普通国民则形成另外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利益集团,他们均为国家税负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社会联系结构中,少数把持着巨大规模财富的富人和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官员,属于强势集团,而受剥削的广大农民属于弱势集团。前者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使其制定相应有利于他们的“游戏规则”,把本应承担的一些税负转嫁到后者;而后者在表达政治诉求方面无力与前者对峙的情况下,往往也只能接受前者制定的“游戏规则”。再如,历史上这种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而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统治者往往也会主动地推行某些改革措施———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北宋时期的范仲淹、王安石变法,以及明朝中后期的张居正改革,如此等等。不过,有些改革运动一开始便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而使之或是嘎然停止(如范仲淹改革),或是不了了之(如王安石变法);至于另外的一些改革,即使一时奏效,也难以取得长期效果,或是因改革者遇害而夭折,或是在改革者死后而终止(如张居正改革)。

因此,历史教训说明,无论是经济改革,抑或财税改革,本质上均有政治改革性质;因其普遍涉及到社会财富(收入)的再分配问题,不同利益集团在利益诉求方面颇多刚性,甚至具有对抗性质而不易协调。既然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最终影响社会收入分配格局,那么,在社会收入分配过程里要制定有利于全体国民的“游戏规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政治体质改革、经济体质改革的基础上在进行财税改革。不过,历史经验也从反面说明:没有达成社会普遍共识的宪政精神,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设计,没有一套能够与时俱进的制度调整机制,以及富有弹性的政策措施,就不可能确保改革的成功,更不能确保改革成果长期惠及普遍国民利益,也绝无可能破解“黄宗羲怪圈”。

 

三、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主要表现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政府为了尽快摆脱国家的贫穷落后状态,开始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并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开始推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在此后的30多年里,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财富(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也变得愈发严重,导致不同社会阶层间利益冲突与日俱增。

(一)“城乡二元财政格局”形成“逆向财政机制”

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和对农民的一切税外收费。这似乎表明,历史上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解决,也彻底切断了基层政权对农民收钱渠道。媒体宣传甚至断言废除农业税意味着“黄宗羲怪圈”的破解。

事实上,免除农业税不过意味着中国城乡二元税制格局向城乡一元税制格局的转化,但其对农民减负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即取消农业税的措施并没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农民的财税负担过重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民的税费负担不仅包括农业税等直接税费,而且还包括以下几项:农民,作为消费者,与城镇居民一样在进行消费时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税;由于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农民要负担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城务工的农民,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可能还会遇到补偿金支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对农民的财政支出方面,或是存在着各级政府转移支付规模不足、难以到位等问题,或是存在着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质量不好等问题。表面上看,上述现象仅仅反映了农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纳税人利益而已。然而,进一步分析则会发现,上述现象说明部分社会财富实际上是从农村流向了城市,从不发达地区流向了发达地区。这种“逆向财政机制”,不仅导致农民财税负担的持续沉重,而且也是城乡之间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初分配中存在资本—劳动收入分配不合理现象

在我国,由于财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经济发展和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领域,长期存在着“资本—劳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现象。1998年我国劳资收入比为1.18,随后一直下降,到2009年达到0.75,这大体说明我国国民收入中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增长较快,而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则相对缓慢。另外,不同所有制行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如最近十几年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仅为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的57.8%,最具典型的就是城镇私营单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年平均工资为11738元,而非私营单位“金融行业”年平均工资则高达91364元,二者相差8倍多。究其原因,不外是后者垄断了国家金融资产这一最重要的资本要素,使该行业就业人员在劳动所得之外获得数量不等的资本所得。

现代社会的“资本—劳动”收入分配比例不合理现象,(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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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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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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