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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婚迁户口需重收社会抚养费?因妻子未缴交罚款

2015年10月02日 综合新闻 ⁄ 共 76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5年10月3日转自“人口与未来”论坛

 

婚迁户口需重收社会抚养费?因妻子未缴交罚款

2015-10-02 09:02   来源: 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严海苑)“我想将老婆的户口从五华迁到我的家乡四川,但一直办不下来,说是要交两次罚款。”近日,梅州“女婿”张先生致电本报“民生一线”栏目称,他想办理婚迁手续,拿着相关资料去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时却遭到拒绝,希望记者帮忙沟通协调。

张先生介绍,因为他和妻子都在成都工作,而且在成都买了房子,如果户口在成都,出门、办事都更方便一些。然而,妻子的户口一直在五华县梅林镇,今年9月,他开始准备帮妻子迁户口的事宜。“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都有了,也按要求交了独生子女证、上环证等,可半个多月了还是没办下来。”张先生说,由于自己的孩子当年是未婚生育的,他也已在四川当地的计生部门缴交了罚款,孩子早就随他上了户口。“听家人说是因为罚款的问题‘卡’住了,难道婚迁户口需要重复缴交社会抚养费?这合法吗?”张先生对此十分不解。

记者咨询五华县梅林镇派出所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和五华县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材料,才能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张先生的妻子是未办理计生证明而无法迁户口,具体问题应咨询梅林镇计生办。

对此,梅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表示,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张先生和吴女士于200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要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并不是让张先生缴两次社会抚养费,而是由于吴女士至今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现需参照当地征收基数进行补缴6000元社会抚养费,缴清后才能按规定给她出具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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