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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吴有水:对孕妇强制引产合法吗

2015年05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100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财经网

【背景】近日,贵州女教师再婚怀孕后,因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计生政策矛盾被要求强制引产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贵州荔波县高中女教师覃谊,今年初与现任丈夫结婚。两人都属再婚,之前各自育有一孩,但作为再婚家庭,她希望与丈夫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她与再婚丈夫的户籍分别在安徽黄山和贵州荔波,根据安徽的生育政策,覃谊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夫妻俩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但近日,她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人口计生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作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两省计生政策矛盾,能不能生到底谁说了算?强制引产又是否合法?女教师的遭遇反映出我国计生和户籍政策的哪些问题?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认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强制孕妇流产的权力,强制流产行为侵害了公民生育权。对于两地生育政策矛盾,从行政法角度,生育行为应由行为发生地管辖,即如果女教师到取得生育证的安徽生小孩,就是合法行为。

吴有水指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的法律允许政府强制公民进行流产。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对于一对夫妻只生育一孩,在该法中只是提倡性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生育二孩三孩。因此,这种强制流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许多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都有相应的可以“终止妊娠”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根据我国的《立法法》是无效的,不得作为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如果公民确实因不符合地方性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根据法律,也只能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不同省份之间地方性法规产生冲突的,应当适用哪一个省的规定,吴有水认为,这虽然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应当由行为发生地来管辖,适用行为发生地的法规。在本案中,当事人生育二胎在安徽省是被允许的,而且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安徽省的相关许可,因此,只要生育时回到安徽,在安徽生育就是合法的。而在生育行为未发生之前,贵州方面的计生部门根本就无权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更无权强制当事人流产。

吴有水指出,贵州女教师的遭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面,各省之间彼此不认可对方的规定时有发生。各地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而相关的计生政策、户籍制度也应当作相应的统一和调整。■

(财新记者 孙文婧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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