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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洗脑观察---中国腐败犯罪原因分析

2015年04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1318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财新

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元交织的:人性善恶、食色本能、辞让争夺、基因差异、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喜爱特权、信仰缺失、道德下滑、私欲膨胀、行为失范、人治为本、民主虚化、权力集中、制衡阙如、透明不够、监督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011年9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举办了反腐倡廉成果展。 孙金标 / 东方IC

  文∣何家弘

人的躯体终归是要腐败的。即使你像西施貂蝉一样闭月羞花,像肥环瘦燕一样倾城倾国,或者像秦皇汉武一样文韬武略,像唐宗宋祖一样纵横捭阖,你最终也会腐败,仅留下一具骷髅乃至一屡烟尘。那么,国家政权抑或政府是否也会腐败呢?常言道,国无常强,家无常盛。在中华大地,从夏商周秦到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经历了由兴到衰的过程。在那些世袭制的封建王朝中,开国者往往比较勤政廉明,但后继者却日渐荒淫奢腐,直至丧失社稷。在当下中国,腐败问题似乎又为政权敲响了警钟,于是反腐败就成为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于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所言,“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

为什么在当下中国会有那么多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说,权力腐蚀,人性贪婪。但是,为什么在有些国家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就不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同样是人,同样是炎黄子孙,在彼时彼处不贪婪,在此时此处却贪婪,那就一定有社会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不过,腐败是人的行为,因此人性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有的美国学者就认为,腐败的原因是人类的贪婪本性,因而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从理论上讲,建立一个基于完美道德标准的完美政治制度可以彻底消除腐败行为,但这在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有时候,人们的这种尝试甚至还会取得恰恰相反的效果。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及其后果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我们在分析腐败犯罪的原因时要从人性谈起。

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何为人性?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性恶篇》)这就是说,人性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原始质朴的自然属性,不是后天修学而成的习性。那么,人性中是否包含腐败犯罪的成分? 或者说,腐败犯罪是否属于人类的本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说明人性的本质是善还是恶。

(一)人性善恶

人性本善抑或本恶,这是个跨越时空而且众说纷纭的问题。在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主张人性本善,正如广为流传的《三字经》所言,“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其实,儒家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不尽同。例如,同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子和荀子对待人性善恶问题的观点就截然不同。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从善的,这就如同水向低处流一样自然。而人性之所以从善,是因为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的善端。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告子上》)然而,荀子却认为,人的本性是向恶的,而这基于人的生存本能和食色本欲;人可以有道德善行,但这是后天养成的。他还把人需要道德礼法的约束作为人性恶的证据。他认为,人之所以追求善,就是因为人的本性缺乏善;如果人的本性是善的,那么道德礼法也就没有存在之必要了。(《荀子·性恶篇》)

探讨人性善恶,我们首先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恶”的基本含义是坏。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不能利己而利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因此,人性本善亦本恶,而且人们对于善恶的感觉会追随世态而变化。清平盛世,民风纯朴,性本善的主张就容易被人接受。物欲横流,邪恶当道,性本恶的观点就容易成为主流。孟子生活于战国前期,社会环境比较安宁,政治状况相对稳定,于是人心向善。荀子生活于战国末年,社会险恶,政治凶残, 人人争权夺利,君子小人同欲,于是人心向恶。从这个意义上讲,孟子与荀子的人性思想都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反映。承认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也就在人性中找到了腐败犯罪的根源。

(二)食色本能

告子在与孟子讨论人性问题时说:“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其意为:吃食和性交是人的本能。

如前所述,荀子也认为,人性本恶的原因就在于人的生存本能和食色本欲。与所有动物一样,人要生存,就需要从食物中获取营养,因此吃食是人的第一本能,是天生就具有的能力。性交本来是物种繁衍的需要和方式,与个体生命的延续无关紧要。大自然为了使个体甘愿为物种延续而劳累并受难,便经过千万年的进化而把性交的功能扩张至爱情并附以快感。于是,人类的性就与情相合,而且要遵循社会规范,否则就会转化为罪。

与人类社会中许多种类的犯罪一样,腐败犯罪大多与人的“食色本能”有关。腐败犯罪的基本形式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违法谋取钱财,而钱财就是吃食本能的延伸。另外,许多腐败的官员不仅贪财而且贪色,不仅进行权钱交易,而且进行权色交易。这些犯罪发自人类的本能,却又颠覆了人类的本性。客观地说,贪官并非都是十恶不赦的妖魔坏蛋。有些贪官本来不坏或者说不太坏,但在物欲横流人心向恶的社会环境中,因未能拘束自己的食色本能而陷入腐败的泥潭。

(三)辞让争夺

孟子主张人性本善,理由之一是辞让之心人皆有之。荀子主张人性本恶,理由之一是争夺之心人皆有之。从表面上看,孟子和荀子对人性的看法是截然相反的,但是二者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他们都倡导善的行为,都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只不过,孟子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提出“存心养性”的主张,强调自我修养的重要;荀子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提出“化性起伪”的主张,强调外在教化的作用。

诚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需要争夺或曰竞争的,但是过度的竞争就会演变成人类之间的拼杀,就会导致人性的恶化。在那些过度强调竞争的国家和地区,许多人就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争夺,恃强凌弱,尔虞我诈,甚至是武力搏斗,你死我活。以贿赂犯罪为例,受贿者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夺取财富,行贿者则是在用手中的财富去夺取更大的财富。无论在官场上还是商场上,行贿者都是在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花钱买官是要在晋升的竞争中获得先机,而“花钱买市场”则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竞争行为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争夺之心就是腐败犯罪的人性根源。

(四)基因差异

主张人性本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如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如前所述,笔者主张“人性本恶亦本善”。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其二,有些人天生性较恶,有些人天生性较善。诚然,天生性较恶的人不一定都去犯罪,天生性较善的人也不一定都不会犯罪,但是这种先天差异可能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取向。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了“生来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等观点。如果说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而在某些人的遗传基因中,恶源大于善端,那么这种人比其他人就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他们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可能成为杀

人犯或者抢劫犯;如果他们是政府官员,他们有可能成为恶官或者贪官。虽然人们无法查明那些贪官的遗传基因,但是可以从其贪腐行为中略见端倪,譬如令国人唾骂的军队巨贪谷俊山。

龙勃罗梭曾经断言:“同一切疾病一样,人们也可以为犯罪找到病因,而且或许能够更容易地加以诊断。”假如有朝一日,人类的科学技术能够识别遗传基因中的恶源并且可以“修剪”那些恶性DNA片断,那么人类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问题,就有可能实现“让世界充满爱”乃至“世界大同”的梦想。这就像人类试图通过遗传基因手术来根治癌症的理想。当然,犯罪不同于癌症。人类即使掌握了这种技术,也未必就能普遍使用,因为那不仅会侵犯人权,而且会有使人类整体弱智的风险。

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在当下中国,人们经常感叹好人太少。为什么?因为当下中国的社会环境不养好人!在一个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鼓动人们为成为强者而进行恶性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很难“与人为善”。在官场上,在商场上,在各行各业的职场上,人们都竭力发扬体内之恶,以便对抗并战胜他人之恶。有些贪官在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辩解时声称“别无选择”;一些外国商人到中国行贿却说是“入乡随俗”。这些说辞可能有些虚伪,但是也促使我们思索中国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一)重人轻规

在中国,重视“人的关系”已然成为一种习俗。诚然,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而且这关系就会有好坏亲疏之分。其实,法律并不否认关系,因为法律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但是,本文所说的“关系”是那种开“后门”走“小道”的关系,而这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就开始流行“办事找关系”了。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大潮中,一些有关系的家庭把子女通过“后门”送去参军或返回城市。后来,那些没有关系的家庭也开始找关系让下乡的子女“返城”或安排较好的工作。后来,这种做法不断蔓延。上学要找关系,看病也要找关系;去商店购物要有关系,去饭馆吃饭也要有关系;找工作要靠关系,做生意也要靠关系;开车违章了要去交管部门疏通关系,遇到纠纷了要到法院去建立关系。在官场上,关系更是至关重要的,成事靠人脉,晋升靠关系,于是,选边站队,拉帮结派,就成为官场上司空见惯的怪现象。

在重视关系的社会中,规则往往是被人轻视的,因为在关系面前,规则的作用可有可无———需要时即有,不需要时即无。特别是在规则不明确或不公开的情况下,有关系和没关系的待遇就会大相径庭。即使是完全正当的需求,没关系的人也会饱受刁难。即使是不太正当的请求,有关系的人也会一路畅通。于是,人们就千方百计去寻找关系,建立关系。而且这关系的用途也不断升级,从抢购鸡鸭鱼肉等紧俏商品到争拿黄金地块等开发项目,从中获益的金额也从几十元攀升至数亿元。于是就有人专门对“关系”进行理论研究,著书立说,多种“关系学”类的图书都跻身于畅销书之列。相形见绌,本来就先天不足的法律规则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更为弱化,在国人心目中的地位也继续下滑。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当规则在关系面前大举溃败之时,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中暗流涌动。

(二)送礼成风

不知从何时起,请客送礼在华夏大地上悄然成风,而且愈来愈盛。请客送礼与“找关系”和“走后门”往往是紧密相连的。中国人本来就有逢年过节给亲友送礼和请亲友聚餐的习俗,后来这请客送礼的对象就演化为有权有势或有用之人。20世纪70-80年代,由于经济公有制和生产力低下,许多社会资源都处于短缺状态,于是那些能够掌握或支配这些资源的人就成为有用之人。当时的社会中就流传着关于好职业的说法:第一是听诊器(医生),第二是方向盘(司机),第三是商店的售货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这三种人的关照,于是在逢年过节时就要送礼上门。那时候,中国人整体的生活水平都不高,所以主要礼品就是烟酒糖果糕点。据说,有一位医生因为时常找一个售货员去买一些稀缺的商品,就在过春节时送去两瓶酒。这位售货员有时会请单位的汽车司机给拉私活,所以就把这两瓶酒转送给司机。那位司机因为要找那位医生看病开好药,所以又把那两瓶酒转送给医生。这种带有些许戏剧性的礼物流转给当事人留下了难言的苦涩,但是也反映出社会中盛行的送礼之风。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送礼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昂贵,请客的方式也越来越排场,越来越多彩。于是,一些手握大权的官员就成为请客送礼的首选。

其实,请客送礼往往是行贿受贿的开端,但是因为在社会中已成风俗,所以送礼者无恐,受礼者无愧,即使心怀鬼胎,却也没有多少罪恶感,腐败的门槛就大为降低了。

(三)公私不分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决策者在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急促地推行公有制,从工商企业的“公私合营”到农业生产的“人民公社”,试图在短期内全面颠覆私有财产制。与此同时,在共产主义理想的指引下,“大公无私”等道德号召流行一时。然而,这样的理想和号召是超越现实的,也是超越人性的,因此就会南辕北辙地在人们心底生成公私不分的思维习惯。私欲是不可能从人性中根除的。即使在大张旗鼓地要求国人“斗私批修”和“狠斗私字一闪念”的毛泽东时代,私念依然蛰伏在人们的心底,而且会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潜藏在“公”字的背后。公家的就是大家的,其中也有我的一份。因此,偷拿别人的东西是盗窃,偷拿公家的东西就不算盗窃。这种心态在中国人中相当普遍。事实上,许多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都允许员工享用共有财物,大到汽车房屋,小到纸笔信封。当然,领导者可以公开地享用较多的公共财物,而被领导者则享用较少,而且有时只能偷偷摸摸地享用。在这种公私不分的思维习惯下,人们在违反规定占用或消费公共资产的时候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在盗用公共财物的时候也没有犯罪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越来越富裕,公家的财物越来越多,于是公私不分的行为也越来越上档次。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已司空见惯,公车私用和公产私占也屡见不鲜。一时间,有人在请亲友吃饭之后就把能够“签单”或“报销”

作为炫耀的资本;有人在为小集体利益而侵吞国家资产之时还欢呼“共同致富”。由于多年来在公和私之间没有明晰的界线,所以一些掌握实权的官员就在不知不觉或半知半觉中滑入腐败的深渊。

(四)喜爱特权

从表面上看,中国人似乎是追求平等反对特权的,因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特权进行抱怨甚至谩骂的声音不绝于耳。然而,长期的封建等级社会已经把特权观念深深地镌刻在国人的脊柱上。几千年来,那些封建王朝的更替不过是更换了享受特权的人群。即使是那些打着“均贫富”和“等贵贱”旗号的农民起义,最终上台者依然是一群喜爱特权的人。“人民论坛”2012年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50%的调查对象明知特权不合理,但是并不拒绝使用特权。也许,中国人都不愿意别人享有特权,但是却希望自己享有特权。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北京人经常在大街上看到交通管制的情况,也经常看到一些特权车违章行驶的情况。此时,许多市民都会表示厌恶甚至愤慨,但是内心却希望自己也能享受类似的待遇。一些无法获得这些特殊用品的人还会自我享受特权车的待遇,譬如占用紧急行车道、闯红灯、加塞儿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官员特权的多少与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官员特权多的地方往往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而官员平民化的国度则腐败问题较为轻微。其实,腐败既是特权追求的产物,也是追求特权的产物。且不说那些贪官污吏都要享受特权,就是一般人送礼行贿的目的也是要享受特权,或者说“特殊的优待”。由此可见,喜爱特权的社会习俗也是生成腐败的一个原因。

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有些美国学者认为,腐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作用,因为市场强调私人所有和个人利益高于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主张把财富集中到善于得到这些利益的人手中;而且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物质和人类交往的短期行为,把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变成以金钱为主的交换。市场的这些特点对社会发展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推动市场运行,代表着活力、生产力和适应力;另一方面,它推翻了人类良好的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那些共同价值观念。过去三十年,中国一方面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是私有观念的复苏和道德信仰的崩溃。社会没有建成稳态的法治行为环境,人们也没有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再加上各种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于是,手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在各种诱惑下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腐败犯罪就处于多发状态。具体说,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仰缺失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政党或政治集团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个高尚的理想,以便吸引那些激情燃烧热血的青年为之奋斗乃至献身。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之后,这种崇高的理想就逐渐在权力的侵淫和现实的反衬下变成虚幻的口号。当下中国人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信仰缺失。共产主义信仰已经黯然失色,而复苏或外来的宗教信仰也难成大道。虽然在我们的身边能够看到许多自称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人,但其中纯洁的信仰者恐怕为数不多。有人感叹,就连寺庙里的和尚都“一切向钱看”了,中国人的信仰何在!如果平民百姓只信仰金钱,社会中就会有很多的坑蒙拐骗。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只信仰金钱,国家中就会有很多的贪污受贿。因此就腐败犯罪而言,各路官员的信仰缺失确为原因之一。

(二)道德下滑

在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的整体下滑是个不争的事实。诚然,过去流行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说法确实有些虚高,但是曾被国人所不齿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主张却已经堂而皇之地被人宣扬,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的大众心态,就都表明了道德观念的低落。另外,文艺作品的“低俗化”和社会生活的“泛娱乐化”,也反映了社会道德的迷失。在整体道德下滑的社会环境中,官员群体的自我约束能力就会下降,出现那些“窝贪”和“串贪”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私欲膨胀

如前所述,人人都有私欲。但是,人的私欲在社会中应该受到约束,否则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的繁荣昌盛,但是也促进了国人私欲的膨胀。一方面,商品市场的发达给人们的消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选择,也就使人的“食色本欲”得到丰富和扩张。另一方面,“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激发了国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但是也急剧地拉大了中国的贫富差距。

笔者对经济学缺乏研究,不知道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究竟有多大,但是也看到一些报道,似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警戒线,甚至被称为“世界首位”。如此巨大的贫富差距导致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也刺激了人们的私欲。于是,一些人在私欲的驱动下,就去寻找不当乃至非法的致富路径,包括运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去“寻租”。从这个意义上讲,贪官就是膨胀的私欲所催生出来的怪胎。

(四)行为失范

在社会转型期间,主客观的多种因素导致许多人的社会行为失范。就贪官而言,这种行为失范多始于性行为的纵乱。古人讲,万恶淫为首。此话并非儿戏,实乃经验之谈。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社会急剧地从性封闭走向性开放,一些官员也随波逐流地放松了自身的行为约束,于是就出现了重庆书记的“不雅视频”和上海法官的“集体嫖娼”等轰动一时的丑闻。性行为规范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用老百姓的话说,当官的连那种事情都干得出来,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干啊!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腐化堕落都是从性行为失范开始的,多数腐败案件中都包含有“权色交易”的内容。当然,性行为失范的官员不限于男性。男性贪官拥权贪色,女性贪官则一边以色谋权一边又以权谋色,譬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此,社会行为失范也是腐败犯罪的原因之一。

制度设计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如前所述,严重的社会腐败往往因为在社会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美国有学者认为,腐败行为就是钻管理制度的空子。历史经验证明,哪里在管理制度上出现了漏洞,哪里就有腐败行为;而哪里的管理制度一片混乱,哪里就腐败盛行。例如,美国历史上银行业管理出现混乱的时期,银行业中的腐败行为也就特别多。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军事斗争和暴力革命的专家,虽然有国民党政府的前车之鉴和“苏联老大哥”的间接经验,但是缺少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因而未能摆脱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先天性缺陷,而这些缺陷后来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人治为本

在中国,人治的传统渊远流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法律,而且也曾出现过诸如商鞅和慎到等主张“任法而治”和“事断于法”的法家代表人物,但是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孔子的“为政在人”、孟子的“尊贤使能”和荀子的“贤人治国论”等人治思想,于是就在社会中形成了相当顽固的“人治情结”。从大处说,老百姓希望国家能有“好皇帝”,于是就有清明盛世。从小处说,人们盼望单位能有“好领导”,于是就有幸福生活。抽象地讲,人治的主张似乎没错。社会是人的社会,由“好人”来治理社会顺理成章。历史的经验也能证明,好皇帝率领一群好官确实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然而,现实问题是好皇帝和好官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他们也是人,也得遵守生老病死的规律,在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就会出现各种人体机能的衰退,甚至老年痴呆。如果将国家安危和人民福祉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风险太大。然而,我国的制度设计往往都把制度执行者预设为好人,缺少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措施,一旦执行权落入坏人之手,制度就无法避免地陷入恶性运转,官员腐败也就会泛滥成灾。

(二)民主虚化

在当今世界,“民主”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语词。然而,在不同人的口中,“民主”的含义可能并不尽同。例如,西方人讲的“民主”是公民按照“多数决”的方式行使政治决定权,因此一定要有反对党和民众普选;而中国人讲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并不一定非有反对党和民众普选。另外,中国古代就有“民主”一词,其含义是“民之主宰者”,指帝王君主,《左传》中便有“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之说;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民主”的含义是以民为主,由民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时就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因为在制度上缺少具体保障,所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设计就被虚化了。例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这里的关键词是“代表”,即谁是人民的代表。毫无疑问,政府官员和公司老板也是人民的成员,但

是,如果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成员都是官员和老板,那么这样的“由民做主”恐怕就是徒有虚名的。又如,中国的各级主要领导人都应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投票时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这种民主选举也是名实不符的。没有民主监督的权力就很容易走向腐败。

(三)权力集中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理论上讲,这样的总体设计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缺少具体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民主”或者如前所述被虚化,或者成为“集中”的附庸。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近年来,各级“一把手”腐败的现象颇为引人瞩目,而“一把手”腐败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权力太过集中。一些地方或单位的“一把手”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旗帜下,把人权、财权、物权都控制在自己手中,特别是人事权。任人唯亲的现象屡见不鲜,“秘书提拔”就是一个佐证。在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下,买官卖官的现象也会相当普遍。于是,不仅市长县长局长处长之类的官职有人在买卖,就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荣誉性“官职”也有人在买卖。

然而,当官职成为可以用金钱买卖的“商品”时,官场的腐败就会陷入恶性循环,因为行贿上来的官员一定会去受贿甚至索贿。于是,腐败就会像瘟疫一样蔓延,造成一片片重灾区———“窝贪”和“串贪”,诸如2014年6月7日偶然地同时经媒体报道的“广东茂名卖官案”和“广州白云区买官卖官案”,而2014年7月1日由媒体披露的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案更让世人得以窥见军队内部买官卖官现象之一斑。

(四)制衡阙如

国家权力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侵蚀性,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限约权力的基本路径之一就是对权力进行分立,通过相互制约来达至均衡,防止滥用,譬如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倡导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度和中国民主革命先驱者孙中山提出的五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分立制度。分权制衡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任何权力都要有一定形式的制约;而且相互制约的权力之间应该保持平衡。如果对一项权力没有任何制约机制,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变成专制权力;如果一项权力超出了与之相互制约的其他权力,破坏了权力之间的平衡,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被人滥用。新中国的制度设计者没有采用上述权力制衡模式,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

力机关之下设计了一府(国务院或政府)两院(法院和检察院)的制度。虽然这种设计也具有一定的分权制约意旨,但是在一元化权力结构之下,司法权和检察权很容易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权力之间的制约形同虚设,绝对的权力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宏观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中也存在着可能滋生腐败的空间。军队巨贪谷俊山和王守业都曾经担任过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的职务,而且都在军产土地开发和营房基建等过程中大肆贪污受贿,这说明相关的制度设计存在漏洞。

 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就制度的优劣与功效而言,设计是基础,运行是关键。如果制度的运行具备良好的机制保障,那么设计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和漏洞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否则就会被放大。在当下中国,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以下可能导致腐败的因素。

(一)透明不够

阳光防腐暗生贪,透明公开保清廉。只要制度的运转能在阳光下进行,只要权力的行使过程能有足够的透明度,某些制度设计的缺陷也能得到弥补。假如干部任免等决策过程能够透明公开,任人唯亲和买官卖官的现象也一定会大为减少。然而,我国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不够透明,阳光往往被阻挡在黑幕之外,这种暗箱操作就容易滋生腐败。

制度运行的透明度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人在社会群体中生活,就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既包括“上”对“下”的知情权,也包括“下”对“上”的知情权。但是在中国,为官者有权了解下属或公民的情况,而下属或公民却无权了解上司或官员的情况。有时候,这种“上”对“下”的知情权还挂牌为国家或单位对个人的知情权。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民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这既是民主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举例说,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虽然民众不能决定国家的钱怎么花,但是有权知道国家的钱都去那儿啦;虽然民众不能决定由谁出任县长或市长,但是有权知道这些官员是怎么产生的。

(二)监督不足

中国国家制度的设计者认识到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此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毫无疑问,有效的公众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而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因此新闻监督也是反腐败的重要途径。新闻记者应该有权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报道,也应该有权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从制度设计来看,权力运行的上下左右都有监督,似乎是全方位的。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在运行中的效果差强人意。正所谓,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民众监督,太虚;新闻监督,太乱。监督不足恰是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一个原因。

(三)有法不依

法律是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制度运行的保障。要使制度按照预定的目标良性运行,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然而,在中国的现实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所见,影响了制度运行目标的实现。如前所述,中国人素有轻视规则的习俗,特别是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之后,有法不依似乎已经成为了许多中国人的行为习惯。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是儿童都知晓的交通规则,但是在城市的道路上,无论是开车人、骑车人还是步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行为环境影响下,作为制度执行者的官员们敢于“闯红灯”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于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就都成为有法不依的行为方式。

(四)执法不严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无法可依”进步到“有法可依”,而且法律体系在日趋完善。但是如上所述,人们并没有养成法治的社会行为习惯。因此,当下中国的问题是有法律而无法治;社会的现状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法律不管用。作为制度的执行者,许多官员还有权大于法和人大于法的思维习惯。内部的政策大于法律,上级的指示大于法律。有些地方的官员在执法时坚持的原则就是:有条子(指示)就按条子办,没条子再按条条(法律)办。另外,选择性执法也是执法不严的一种表象。

一些官员在执法时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审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透过这些事例,人们可以看到执法不严之一斑。明朝政治家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在纸面上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无论什么人,无论多大的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蔑视法律的尊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道德、长官命令等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高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如果一个国家的官员宁愿选择对法律的“大不敬”也不愿选择对长官的“大不敬”,那么法律制度在这个国家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本来就存在设计缺陷和漏洞的法律制度在运行中就更增加了官员腐败的机率。

综上所述,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元交织的。因此,中国的反腐败必须以顶层设计为本,以百姓共识为力,修补制度中生成腐败的漏洞,改良社会中滋养腐败的土壤。中医有言, 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正如中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2013年1月23日在中国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所指出的,“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治标以严查贪官为基本路径,而治本则必须认清腐败的产生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取得长效。一言以蔽之,中国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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