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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期待今年的高招不再有生理歧视

2015年01月20日 综合新闻 ⁄ 共 157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教育网

7月2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启动,可往年高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高校招生存在的诸多机会不均等现象在今年是否会有所缓解呢?事实上,高招体检所带来的生理歧视已逐渐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又一隐性而致命的“杀手”。

之所以说是“隐性”,是因为高招体检一直未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国有几千所高校,每所高校都会发布自己的体检要求,而考生忙于备考,根本无暇顾及。且招生简章一般仅给出简短的指引,用语大同小异,也很容易被考生忽略。而说高考体检“致命”,也不是危言耸听。高招体检需进行两轮检查:参加高考前由考生所在地教育部门组织体检,录取后高校在三个月内还会再次体检。录取时,高校可以因为考生体检“不合格”而不予录取。入学后,如果发现考生复检“不合格”,高校仍然可以退回学生档案,取消其入学资格,或令学生休学。

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是当前高等教育招生体检的依据。因为不是法律,也不是部门规章,而且对一些新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致使全国高招体检意见漫天飞:各地都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各校也有自己的高招体检意见。而到了研究生招考阶段,不受该《意见》约束也就更理直气壮。因此,也就必然会出现一些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体检规定。

受舆论特别关注的是北大医学部4月中旬高调公布的高招体检标准规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不予录取,身高男生低于1.60米、女生低于1.50米的限录或慎录;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的限录或慎录。

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身高、体重、乙肝携带等身体条件把考生划分等级,不仅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加剧了教育不平等,更是对平等人权的不尊重,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悖。

北大医学部在解释自己制订这些政策初衷时,称这些规定是为考生着想,因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体重超标、身高不合格)这些学生就业会存在困难,如果现在不限制,将来后悔就为时已晚”。北大医学部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的歧视者。他们习惯于把法律问题世俗化,以“好心”之名行“歧视”之实。其缘由就在于高招过程中平等竞争的法律缺失,导致招生歧视现象普遍盛行、见怪不怪,而现实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也未能真正把招生歧视问题作为一个严重问题来对待。另外,高招体检成为教育歧视的一种形式,本身就是高校招生制度不健全的产物。现有招生制度,从招生人数、名额分配,到考试报名、录取专业,都存在着种种制度设计不够理性的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北大医学部的歧视行为没有被社会容忍,舆论界和法律界人士对北大医学部歧视性的高招体检政策采取了行动。4月16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卫生部分别寄送了举报信,要求对存在多处歧视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予以撤销。5月10日,来自北京、河南、山东、云南的四位律师发布声明,宣布为乙肝考生和身高体重达不到北大医学部要求的考生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协助考生进行反歧视诉讼。

在一系列舆论质疑和法律界的维权行动影响下,北京大学医学部修改了其2009年高招体检要求,删除了歧视性的内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信息显示,在北大医学部修改后的体检标准中,乙肝携带者、体重超标、身高不达标的考生均已经不再受限制。

北大作为承载了国人深沉情感寄托的名校,一举一动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的聚光灯促使其修改了自己的歧视性体检标准,可是,对于舆论不那么关注的众多存在歧视现象的院校,他们招生体检政策中的生理歧视何时能够得到完全纠正呢?要实现高等教育平等,恐怕只能通过国家更加严格的立法保护和行政主管部门更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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