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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腐败观察:广州美晨股份董事长黄本坚 勾结广东腐败法官 制造错案侵吞巨额财产

2014年12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332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国谋转自广州正义联盟

这是利用广东省高院司法腐败及侵吞国有资产有霸占钟国伟私有财产的黄本坚。
参与编者的话:
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一事不能两判,一事不能两罚,一费不能两收”可是,我们参与编辑部,新近接到的来自广东的现居住在美国纽约的钟国伟先生的投诉中发现咄咄的怪事。
钟先生10多年前把自己在改革开放中所积累的资金2000万人民币,在广州美晨集团(国有属广州市二轻局)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本坚在房屋产权没有确权的情况下,被黄本坚公然诱骗一次性投入到商场的装修建设中去,可是,由于王本坚的不诚实,在钟国伟先生全面装修完毕后,黄本坚又把与之签约的钟国伟先生拖入了美晨公司与广州的另外一家国营公司何济制药的房屋产权的官司中去---------。
美晨和何济公两家国营公司打仗殃及到钟国伟先生的民营公司,这在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再所难免,然而,更为倒霉的是在钟国伟先生在被动被拉入两家国营公司因房产权的纠纷官司当中,广州市法院和广东省高院明知道钟先生是两家国营公司扯皮的受害者,两级法院在腐败的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枉法指挥下,没有按照中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和现行法治的原则来按照法律判决。由两家国营公司相互扯皮,而导致给钟国伟先生的私营公司造成的损失不仅无人赔偿,相反两级法院却先后两次按照“国进民退”的不是法律的潜规则,枉法裁定钟先生分别付给两家公司不应支付的双重房费租金,致使刚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崛起并富裕起来的钟国伟先生原来的计划破产,现流落在海外(美国)。
新近北京高层不断地发出要进行政治改革的信号,重庆的“唱红打黑”所谓的社会正义的公平模式,只是薄熙来为自己谋福利的幌子,薄熙来的重庆模式已经无法得到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央政府的认可。在重庆模式因薄熙来倒台而崩溃后,人们自然将目光投向广东模式。广东模式究竟是汪洋问鼎常委的花拳绣腿作秀,还是真探索法治轨道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实例检验。本刊准备追踪这一案件和其他案件做好媒体监督工作。那么广东汪洋所谓的“幸福广东”模式,能否解决好在李长春时代,张德江时代没有解决好的广东之司法正义和冤假错案的问题,是汪洋在走入中共中央常委前必须解决好的课题。汪洋在几个多月前的“乌坎模式”受到了全国人民和世界舆论的欢迎,但是“乌坎模式”显然无法解决“幸福广东”之前所积累下的所有司法不公和麦崇楷式的司法腐败。
值得注意的是在钟国伟先生出国后,广东美辰集团摇身一变却改制成了私企,黄本坚一夜之间变成了数十亿资产的富翁,这些财富的积累到底是借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捞取了全体人民的血汗,还是黄本坚本人借用国家和政府的司法资源,趁国家大打“国进民退”的牌张大量的侵吞向钟国伟这样私营企业主的资产和利益,这些只有待创造幸福广东的汪洋书记以及他们的团队去依法清查。现在广州市政府的信访部门已经介入了钟国伟先生的控告,这使十分爱国的钟先生暂时放弃了友人的指点:“却联合国抗议广东的司法不公-------”钟先生希望汪洋书记能够依法尽快的解决问题,以免事情向大家都不愿意的方向发展!
为了客观公正起见,本刊在刊发这些消息时特向美晨集团董事长核对些许疑问,怎奈美晨集团的值班经理坚持不肯告诉董事长黄本坚电话。并坚称自己能负得起不肯给记者电话的责任
(参与2012年5月7日讯)
关于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本坚勾结广东腐败法官制造错案侵吞我丈夫巨额财产的情况反映
我叫徐翠玲, 是美国公民,现职律师秘书, 住79-18 Elks Road, Elmhurst, NY, 11373 USA. 我丈夫叫钟国伟,是美国永久居民,前广州市荔湾区伊琪童服厂和伊琪购物中心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我现向中美两国司法界和舆论界,反映广东商界名人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本坚,利用广州市房管局副局长邓以铭(2002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出具假证,勾结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2002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刑),侵吞我丈夫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 我对我所披露的所有材料承担完全责任,希望能够引起国际舆论以及中国政府的注意,以便有错必纠,惩治犯罪,还我丈夫公道。
一. 基本事实:
1994年12月12日, 黄本坚隐瞒与广州何济公制药厂发生严重产权纠纷的事实(于1994年被广州何济公制药厂起诉), 与我方签订下九路82号光雅里16、18、20号首层和二层的房产租赁合约。不久,我按合约交纳了75万押金,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用电工程/招商工程等等,其全部工程投资以千万元计算。可是,黄本坚在一审(1994)荔湾房权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1995)穗中法房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审均败诉的情况下, 仍瞒着我方与胜诉方,违法与我方办理各种手续。
1996年1月,广州何济公制药厂持我租赁的房屋的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258851号,核准日期96年1月10日)来找我要求我搬出去,我才发现上当受骗。事前我已经向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房屋押金及部分租金,当时两方都向我主张权利。由于产权问题,我商场内的上百承租户开始不缴纳房租以及其他费用长达一年多,由于金额巨大我无法垫交房租及其他费用,又导致我蒙受额外的巨大损失。
1996年, 黄本坚运用他在政界和司法界的关系, 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此人后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等人关系, 在广东高级法院取得他与何济公房产纠纷案的胜诉。 此时, 我已经根据广州何济公制药厂的房产证跟何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并缴纳了租赁费;黄本坚却起诉我,在要求解除租赁合约的同时, 无理要求我补交租赁费以及所借的装修费和电力增容费等等。1997年,广州市中级法院由于黄本坚的运作, 仍然不顾事实违法判决, 判处我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即返还所借的330万元装修费/19.8万电力增容费,租金/补偿费共57万(1997 穗中法房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由此造成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侵吞我公司投资巨额的土建/装修/经营成果, 利用我原来巨额投资建设的商场继续谋取利益。
二. 本人的认识和要求
本案实际上非常简单,所有的原因都是黄本坚在没有租赁权的情况下,与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导致的,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处理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黄本坚应当承担他自己的损失并且赔偿我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我的巨额装修费,多交的租赁费,被其他客户拖欠的承租费以及我的营业损失和名誉损失, 还应该包括我在合同期内的可得利益损失。
但是, 广州市中级法院却置事实和基本的法律常识于不顾, 居然认定黄本坚在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 并认定我因当时的产权人,广州何济公制药厂向我主张权利,我没有继续与黄本坚履行租赁合同是违约行为,反而判决我承担违约责任,实在是颠倒黑白,亵渎法律。
另外,96年8月2日,广州市房管局把同一所房屋,给何济公制药厂颁发了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258851号,核准日期为96年1月10日),并同意何济公制药厂与我签订租赁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登记日期为96年8月2日,登记证号为109702043租收,109702015租登);96年8月6日,广州市房管局又同意美晨股份有限公司与我签订租赁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登记日期为96年8月6日,登记证号为963274租收,963265租登),这种双重登记是赤裸裸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黄本坚如果没有大肆行贿是不可能办到的。 该局副局长邓以铭后来因贪污受贿被判刑,也能让我们相信黄本坚向他行贿然后违法得到房产租赁契约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 黄本坚勾结法院和政府内部的贪污腐败分子,制造错案,侵吞我巨额财产,并给我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现我要求: 一. 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评估本案
二. 要求对方赔偿我丈夫和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 要求对方赔偿我丈夫和公司的名誉损失
盼复
祝一切顺利!
原伊琪购物中心董事长钟国伟
电话:(001)347-886-1227
电邮: yeeki11285@yahoo.com
钟国伟夫人:徐翠玲
电话: (001) 347-453-4111
电邮:sandychuiling@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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