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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滥用暴行观察:只有人权至上才能避免依法治国成为暴政工具/秦永敏

2014年11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336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马铁明转自博讯网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4期 2014年11月14日—11月27日

共产国际的教父列宁说:“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直接凭借暴力维持的政权。”一切以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共产党都信奉“专政”,而专政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直接凭借暴力维持的政权。”正因此,全世界的共产党国家没有哪一个会在严格的意义上去“依法治国”,更不要说中国。但是,庞大的现代国家不是古代的狭小部族领地,只要掌握了政权,就不可能不借助法律进行统治,这就使一切共产党国家始终处于既有法律,又会随时践踏法律的状况——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说白了和君主制时代“王下法”没有任何区别,尤其是和“口衔天宪”的中国古代“法家”之法没有任何区别。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国”主张,这在中共历史上已经是第若干次的表态。大家都知道,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法治国”原则一再被践踏的原因实在太简单不过,就是因为“党的绝对领导”。党不过是一群人组成的集团,在一个党有绝对领导权的情况下,这群人中的最高主宰者就能对党有绝对领导权,并通过党的绝对领导权操纵法律——当法律能够满足他的利益需要时,他就“依法治国”;当法律不足以满足他的利益需要时,他就把法律一脚踢开。

从中国来说,没有哪一个真诚期盼“依法治国”的人不能从自己的所见所闻甚至切身体验中举出大量治国者非法弄权的实例。更重要的是,当前中共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本身就意味着承认这之前30多年“依法治国”的失败,而这个失败的原因,则一如司马光写《资治通鉴》的开头为什么要从周威烈王23年写起:“非三晋之坏礼,乃天子自坏也”。直接地说,邓小平提出依法治国以后,1983年,仅仅对社会秩序有些不放心,他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制,搞了乱杀无辜的“严打”。到了1989年,民众的觉醒危及了他的统治,他就更无所不用其极了。同样的,江泽民在邓小平死后一开始是有依法治国打算的,正因此才有了1997年到1998年的“小阳春”(虽然我们中国民主党正是在1998年底被镇压的,但如果没有这个小阳春中国民主党就根本无法产生),但1999年发生包围中南海的示威事件后,他在镇压法轮功方面做出的对法制的无情践踏较邓小平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是没有集中在天安门广场上罢了。至于胡温10年,对法制的态度基本上没有脱离江泽民的模式,而且在江泽民的代理人周永康“大维稳”的格局下,由人大公布的那些法律作为明规则是完全被各级各类权力左右的——正是权力意志支配一切的潜规则造就了中国政权的黑社会化问题。

因此,无论是从列宁的教义,从共产党政权的本质,还是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垂范来看,更不要说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的同时,本人则正因为他们开这个会而被中共当局非法绑架、非法关押26天(2014.10.19—2014.11.13)的事实来说,我都看不出今日中共有任何搞真正依法治国的可能性。况且,今日中国政权其实已经出现了黑社会化问题,对依法治国而言,这是比政治专制更为难以克服的巨大阻力。因为政治专制是最高统治权一竿子捅到底,斯大林、霍查、齐奥塞斯库以及毛泽东和金氏王朝都是典型,一旦崩溃,全社会不难恢复正常。但是,政权黑社会化是大小官员各自凭着手上的权力以黑社会手段谋取私利,从而使政治专制转化为几百万各级各类官员互相冲突的非法利益,对此,绝不是铲除专制就可以消灭的,更不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专制权力本身能够铲除的。

但是,这么说也绝不是认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搞“依法治国”毫无意义。

首先,从已经公布的一些措施,比如把基层法院系统的管理从同级中共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升到省级、逐步推行法官负责制、严格对死刑案件的审批等等具体措施来看,法律的作用在微观上是完全可能有局部改进的。

其次,“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强化中央集权的手段,某些文人视为这是在“下很大一盘棋”以便“走新加坡道路”的表征,他们期待通过强化法制增强中央集权乃至领袖独裁来为民主进程开辟道路,对这种看法我当然不敢苟同,但是,也不能不对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变化有所思考。

下面,我就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变化来进行分析。

1949—1978年,30年里毛泽东时代的政策把中国推向破产的边缘,从而带来了邓小平的政策大变局、由“改革开放”支配的30余年。几年前我就指出,中共十八大以后必定会进行其建政以来的第二次政策大变局,原因是邓小平进行的第一次政策大变局的正面效应(发展经济)已经释放完毕,其负面效应(资源耗竭、对环境的大破坏、对社会的大分裂)则已经积重难返,果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两年来的一系列“新政”的基础上,中共开始鼓吹“新设计师”要为未来的30年规划“依法治国”的蓝图。其实,舆论对此早有预见,例如玫瑰中国网站今年8月12日首发的秦永年文章《习氏变法呼之欲出?水月镜花?难产夭折?》一文中就指出:“习氏变法的基本方向多半是参照新加坡的党主立宪制,但具体做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事态发展。”

为此,我们暂且抛开在当前条件下“依法治国”是否可能推行的问题,来看看即使“依法治国”成功,在当今中国它究竟可能把国家带向何方。

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也就是说,实行法治有强国功效。又指出:“夫为人主而身查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词。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教,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也就是说,当权者无法仅仅以个人的精力和能力进行有效的统治,必须舍弃人治,而依靠法律、规则来进行治理,才能够轻松地治理好国家。当然,那时的人也认识到,法律必须是“天下之共信”,这样,更早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为了“立信”,制造了“徒木予金以明不欺”的典故,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独裁统治的工具古已有之,绝不是什么新发明。

显然,“依法治国”古今不同,中外有别,区别实在太大了,它可以是独裁统治的工具,也可以是别的什么。也就是说,除了效用以外,还涉及到法律的价值维度,也就是善恶问题。

这一点,首先是英国人在1215年以《大宪章》给出了回答,那就是法律不能仅仅是当权者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应该同时是约束当权者的。随后,尼德兰人,也就是荷兰人,在1581年给出了回答,那就是法律必须保护言论自由权和(男子的)私有财产权,也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简单地说,前者是约束公权力,后者是保护私权利——保护人权。

这说明,“依法治国”可能依善法治国,也可能依恶法治国——为统治者利益服务的法律的价值维度取向,就是恶法治国;约束公权,保护人权,这种法律的价值维度取向,就是善法治国。

英国工业革命给商业文明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它所形成的国际压力迫使19世纪的德国、日本纷纷“变法图存”。为了赶超早期原发商业文明国家,德国、日本充分利用了“奉法者强则国强”的定律,以严刑峻法使它们在短短几十年之后就发展到和英国相差无几的经济水平。随后德国就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日本也在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元凶首恶之一。我们都知道,日本占领南京后进行了可能导致30万人死亡的屠城,而纳粹德国在二战中仅仅屠杀的犹太人就有600万之多。19世纪变法后的德国、日本都是法纪严明的国度,迄今为止它们也以法纪严明著称于世。那么,它们为什么会打世界大战并且给世界带来空前的历史灾难?原因正是在当时它们是恶法治国。

因此,依法治国并不一定是什么好东西,具体地说,恶法治国在当今时代必然带来灾难。只有善法治国,才既有强国功效,又可以确保全民福祉,对国际社会也有益无害。

联系到揭开“习氏变法”面纱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走向,结论很清楚,假如这个政策万一能有效贯彻,那么预测其价值取向并不是难事:如果它坚持法律为统治者服务,那么它的走向绝不是新加坡,而是二战前的德国、日本,因为新加坡只是一只抓老鼠的几斤重的猫,中国则比它大那么多,只能成为硕大的剑齿虎!在当前,希望“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中共能自行约束公权力显然无异于异想天开。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像那些期待通过强化法制来为民主进程开辟道路的人那样怀着侥幸心理指望的,只能是中共在不断崛起的民间力量压迫下逐步接受保护私权利乃至人权至上理念——这样才有可能避免依法治国成为暴政工具。

2014/11/15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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