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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差距: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计

2014年08月20日 综合新闻 ⁄ 共 1053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秀梅转自https://e-sociology.cass.cn/pub/shxw/research/repotr/P020071004293858122557.pdf

一、引言 中国城乡高度分割和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已引起了人的普遍关注。尽管在 不同时点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有所差异,但自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表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性特征。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居民收 入的官方定义,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从 1997 年的 2.47 上升到 2003 年的 3.23①。「这 些数字是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5)》第 102 页上的数据计算得到的。参 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 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5 年版。」从世界 范围来看,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要远远高于许多其他国家[1].如一些研究者预 计的那样,如果这一差距持续扩大,即使按照官方的收入定义,中国也可能成为世 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高的国家之一[2].不断扩张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引起 了政策制定者以及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关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估算 方法的讨论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此,主要有两类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官方 的城乡居民收入比率数据高估了实际情形,因为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的生活费用差异。 考虑到城镇地区生活费用高于农村地区的事实,如果进行了地区生活费用差异的调 整,则不难预期官方公布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要高于实际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被严重低估,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城镇居民的收入统计中存在 着严重的低估。官方的居民收入定义忽略了一些收入项目,特别是某些实物性补贴, 而这些补贴只是提供给城镇居民,却把农村居民排除在外[2,3].如果将这些收入项 目包括在居民总收入统计中,则收入差距将会比现有文献的讨论结果要高得多。一 些学者甚至认为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比农村居民要高出 5 倍以上。 显然,澄清这些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由于城 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收入构成、消费结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护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性,因此中国城镇与农村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这对于研究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学者来说也是一个重大挑战。 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在 2002 年的调查数据(CHIPS2002),我们试图 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估算中的这两类偏差进行矫正①。[对 CHIPS2002 数据的详细说 明,参见,Li Shi,Luo Chuliang ,Wei Zhong,and Yue Ximing ,2005,"Appendix.The 1995and 2002.Household Surveys :Sampling Methodsand Data Description", in Bj ?rn Gustafsson ,。Li Shi ,and TerrySicular (eds.)(2007)Inequality and Public Policy in Chin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forthcoming.]本文的重点放在城乡居民所获得的隐性补贴的估算,在此基础上进一 步推算包含隐性补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并根据地区生活费用差异进行调整。由 于对城镇居民收入的重新估算有可能导致城镇内部以及全国不均等指数有所变化, 因此本文也给出了一些新的城镇内部以及全国范围的不均等指数。本文其余部分的 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描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总体变化 特征;第三部分将讨论城镇居民所获得的隐性补贴的估算方法;第四部分给出隐性 补贴的分布特征以及考虑了城镇居民所享有的隐性补贴、对生活费用指数差异进行 调整、包括自有住房估算租金后的居民收入的分布特征。最后一部分是一些总结性 评论。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 针对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多数研究都遵循了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中国农村 住户调查始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国家统计局采用了农村居民纯收入概念。这一 纯收入概念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现金纯收入与扣除生产费用后的自产自销物品估 价,但是国家统计局并没有明确说明自产自消物品是如何进行估价的。纯收入也可 以分解为个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中国统计 年鉴》的相应数据通常是按这种分类公布的。显然,农村居民纯收入概念遗漏了一 个非常重要的收入项目: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根据 Khan 与 Riskin[4]的估算,自 有住房估算租金分别占 1995 年与 2002 年居民收入的 11.6%与 13.5%.显然,如果该 项收入计为居民纯收入的一部分,则不难理解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将要大大高于国家 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定义中存在着一些更为严重的缺陷。其中的缺陷 之一同农村居民的收入概念类似,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概念中也没有包括自有住 房估算租金。考虑到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公有住房的私有化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 民拥有了住房的私有产权,忽略自有住房估算租金导致的收入低估问题也将越来越 严重。第二个重要的缺陷是许多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没有计入 城镇居民收入之中。如果一个社会中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相同的社会保障或 社会保护,则这一问题可能并不重要。但中国显然并不如此。因此在城乡居民之间 进行收入比较时,应当考虑到那些只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的市场价值。毫 无疑问,如果把这些隐性补贴计入居民收入之中,则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将会 显著上升,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会随之上升。 与居民收入核算相关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大多数研究中都没有对生活费用指 数差异进行调整,而城乡之间的生活费用指数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同其他发展中国 家的生活费用分布特征相似,中国城镇地区的生活费用也要大大高于农村地区。城 乡之间生活费用的这种巨大差异性很可能会导致在进行收入比较时低估农村居民收 入而高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因此,如果没有进行地区生活费用指数调整,城乡居 民收入差距的估计结果可能会是上偏的。 总之,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城乡居民所实际享有的福利 水平。 一些相关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试图对其中的某个方面的偏差进行 某种程度上的修正。 例如,Kahn 与 Riskin[4,5]对收入进行了重新定义,居民收入概念中计入了自 有住房的估算租金。Aldelman 与 Sunding[6]为了修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低估问 题,他们估计了某一特定年份城镇居民所获得的隐性补贴。Sicular 等[7]利用 Brandt 与 Holz[8]的地区生活费用指数对地区间生活费用差异进行了调整,重新计 算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Ravallion 与 Chen[9]以城乡贫困线差异来推算城乡生 活费用的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进行了调整。但现有的研究都没有同时考虑上述的 三类偏差。 在给出我们重新估计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前,有必要考察一下改革开放以来, 根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图 1 给出了 1978 年以来的城乡居民收入比率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本文的城乡居民收入比率都是根据这一方式计算的。]80 年代中期以前,城乡 居民收入比率显著下降,因为农村地区的经济改革导致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更为快 速地增长。这一比率在 1983 年降至 1.82,这是过去最近 30 年来的最低点。但自从 80 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比率的基本变化趋势是不断上升,尽管在某些特定 年份中也有过下降的情形。1997 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升的速度在加快。2003 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达到 3.23,可能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高值。 此外,中国居民的总体收入差距也在很大程度上由城乡差距所解释。根据 Theil 指数,可以将全国收入差距分解为三个部分,城镇内部收入差距、农村内部收入差 距以及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根据 CHIPS 的三轮住户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 义,1988 年、1995 年与 2002 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 分别为 33%、37%和 40%[10].如果将自有住房的租金价值包括在居民收入中,城乡之 间的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解释份额会有所变化。②[例如,古斯塔夫森、李实 的研究表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解释份额从 1988 年的 38%上升 到 1995 年的 43%,Sicular 等的研究显示 2002 年的份额达到 47%.参见,别雍。古 斯塔夫森,李实,1999《,中国变得更加不均等吗?》,载《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 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Sicular ,Terry,Yue Ximing,Bj?rn Gustafsson and Li Shi,2006",The Urban2Rural IncomeGap and Inequality in China",to be published in Review of Income andWealth.] 三、隐性补贴的估算方法 1.现有研究中估算方法的回顾 许多研究者都已经注意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计算得到的城乡居民收入 差距可能并没有真正反映城乡居民的实际福利差异,并力图对两个人群的收入定义 做出某些调整,以增强两者之间的可比性。Adelman 与 Sunding[6]估计 80 年代城 镇居民所获得的实物补贴大约占居民货币收入的 82%;世界银行估计这一比率在 1995 年为 72%[11].农调总队课题组[12]的估计中,考虑了住房、医疗、实物收入及 价格暗补等因素。所采取的方法是,将公布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视为可支配货币 收入,然后估算非货币收入的规模:住房补贴为职工标准工资的 25%,医疗等则从"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扣除"离退休金"和"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等项得 到,价格暗补由财政用于物价补贴部分扣除肉类等价格补贴和发放给企业的补贴得 到,以生活费收入的 5%估算实物收入的规模。蔡昉、杨涛[13]基本沿用了农调总队 的方法,但他们的估算结果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山西省课题组[14]的估算方法与农 调总队的也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以每年城镇全民和集体单位用于住宅的固定资 产投资额除以城镇人口的方法,取得城镇居民人均住房补贴额,在此基础上减去城 镇居民公有住房所缴的房租,由此得到住房补贴额。①[山西省课题组对住房补贴的 处理方法则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混淆了存量与流量,当年的住宅投资只是流量 概念;二是只考虑了住房的供给成本而忽略了影响住房租金的需求因素。其次,都 没有考虑教育补贴、养老金及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等因素。第三,统计年鉴上的保 险福利费用只是针对离退休人员而言的,使用者没有说明如何将这一信息推广到全 体城镇居民。第四,实物性收入与货币收入的比例关系缺乏充分的根据,根据赵耀 辉和李实对抽样调查数据的研究,1988、1995 及 1999 年调查职工的实物收入占总 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 2.51%、1.47%及 0.27%;卢中原等的结果中也显示,1990 及 1995 年实物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76%和 1.89%.由此可见,这些估计结 果中,既包含了一些对城镇居民实际收入的高估的因素,也存在低估的可能,因而 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则不能简单断定。参见赵耀辉,李实,2002",中国 城镇职工实物收入下降的原因分析"《,经济学季刊》第 1 卷第 3 期;卢中原,陈志 理《,城镇居民收入福利分析和建议》《,财贸经济》1997 年第 6 期。] 2.城镇居民所享有的隐性补贴 尽管农村居民的自产自消部分已经被归算入农村居民纯收入,但城镇居民的实 物性收入并没有计入可支配收入。由于城乡分割,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障也将农村地 区排除在外,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些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不包括在个人收入之中的。由于社会保障费用通常是由 个人与工作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作单位为个人支付的那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通常也没 有计入个人收入。社会保障与工作单位性质、就业特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如果 所有的就业机会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则每一个社会成员将以相同概率 随机地获得由社会保障所产生的经济福利。但我国城乡之间是严重分割的,只有城 镇居民才可以获得正规就业,而农村居民是无法获得这些就业机会的②。[在经济转 轨过程中,农村居民向城镇地区流动的限制性约束在逐步放松,农村居民也获准可 以在城镇地区寻找就业机会,但他们仍无法获得城镇户口,不能获得正规部门中的 就业机会,只能从事非正规性的工作。而现有的社会保障并没有覆盖非正规部门或 非正规性就业者。]因此,农村居民无法从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中获益。这些 为城镇居民所单独享有的社会保障成为导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来 源。 经济转轨过程中,城镇居民仍能获得某些实物性收入。此外,一些城镇居民仍 能够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某些物品。例如,某些城镇居民租赁的公有住房租 金就低于市场租金,政府对于城镇居民也提供了相对更多的教育补贴。 所有这些都构成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但它们都是以隐性的方式存在的。我们 称之为隐性补贴。 如果没有这些补贴,城镇居民需要花费其收入中更多部分才能获得相当的效用 水平。这些隐性补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住房补贴 如果居民居住在公有住房中,并且所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则他们就 获得了公有住房补贴。在 90 年代中期,大多数的城镇居民仍居住在由当地政府或工 作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中。 CHIPS1995 年的数据显示,在这一调查年份中仍有 57%的城镇居民居住在公有住 房中。利用这一数据,汪利娜与魏众[15]估计了居住在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所获得 的实际住房补贴,大约为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左右。这一补贴是由于市场租金与居民 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根据他们的估计,1995 年城镇居民所获得的人均 住房补贴大约为 1296 元。但住房改革急剧改变了住房的所有权结构。表 1 表明,居 住在公有住房的城镇住户比重由 1995 年的 57%下降到 2002 年的 16%,而私有住房产 权从 43%上升到 80%.住房改革导致了城镇私有产权比重的急剧上升。 2002 年住房补贴的计算方式为居民所支付的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之差。市场租 金的信息由回答者本人提供①。[问卷中有一个调查问题:如在市场出租该房屋,估 计月租金为多少元?]对于一些没有报告所居住公有住房的市场租金价值的住户,我 们以预测值代替。预测值是根据回归分析做出的,住房的市场租金为因变量,自变 量包括住房面积、地理位置以及住房条件等。 回归分析只包括那些产权为公有并且报告了市场租金的样本。通过这一方式, 2002 年的人均住房补贴为 1358 元。 (2)医疗补贴 我们只估计了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医疗补贴,因为在 2002 年的农村地区,几乎没 有任何形式的公共医疗保障②。[在 2003 年部分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点以前,农村居民全部自费承担相关的医疗服务费用。]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医疗补贴 是根据 2002 年住户调查中所询问的"请估计 2002 年公家为您支付的医疗费"问题的 回答情况直接得到的。2002 年的数据表明有 4178 个城镇居民通过公费医疗体制或 工作单位获得了医疗费用报销,平均金额为 1283 元。如果在全部城镇样本人口中平 均化,则可得到城镇居民中人均医疗补贴为 293 元。 (3)教育补贴 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事实是,城乡居民在受教育机会以及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巨 大的差异。一般说来,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所获得的受教育机会及教育质量 都相对较低。此外,教育融资体制的城乡差异也导致城镇当地政府对城镇居民提供 了更多的教育补贴③。[城镇居民所获得的教育补贴大大高于农村居民,这是由于城 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不同造成的。农村居民不仅要交纳学杂费,还要承担教育附加 费,这也是一种非正规的税负。但城镇居民只需要交纳学杂费,相对于农村的教育 质量来说,城镇居民所交纳的学杂费也是较低的。考虑到城镇子女拥有更多的受教 育机会以及享有更高的教育质量,城市地方政府必须对教育提供更多的补贴。]我们 认为在做城乡居民收入比较时,应当把教育补贴考虑进来。但这部分补贴无法从住 户调查数据中获得,因为在多数情形下,回答者对此并无感觉。由于我们不能直接 得到教育补贴的数量,因此也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得到相应的教育补贴规模。教育补 贴的计算方式为:生均教育补贴=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生均学杂费④。[在各年度的教 育经费统计年鉴上直接有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数据,但没有直接的生均学杂费数据, 这里是根据各类学校的学杂费收入除以相应人数得到的。]我们首先根据这一方式计 算分城乡、分类别的生均补贴数量,然后根据抽样调查数据中各类受教育者在城 P 乡总人口中所占比重取加权平均,得到城乡的人均教育补贴。 在教育经费统计中,关于高中的生均教育经费与学杂费都没有分城乡的统计结 果,我们采取按一定比例分摊的办法确定城乡高中阶段的生均教育补贴。2002 年的 计算结果显示,小学与初中阶段的生均教育补贴城乡差距分别为 1.76 和 1.84(农 村为 1),因此我们假定 2002 年高中阶段生均教育补贴的城乡分摊比例为 1.8∶1. 影响人均教育补贴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各类受教育者的分布状况。尽管大学、 中专等类别教育的生均补贴可能是没有城乡差异的,但接受这些教育的机会仍存在 城乡差异,显然农村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要大大低于城镇学生,这也导致教育 补贴分布的城乡差异。 我们估计的 2002 年城乡居民所享有的教育补贴分别为 499 元与 247 元。显然, 城镇居民所获得的教育补贴是农村居民的两倍。 (4)社会保障 我国的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向性。城镇职工能够获得各种类型的社会保 障,而农村居民则被拒之门外。但在通常的收入定义中,这些社会保障的价值并没 有被计入居民收入。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些社会保障以市场原则购买,则 相应的费用应该为多少?换句话说,城镇居民所享有的这些社会保障应当按照市场 估价后计入收入。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缴纳的社会保 障费用都没有包括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之中。这些缴费应当被看作是居民收入的一部 分,其理由是它们是为了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做出的强迫性储蓄。到 2002 年为止, 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几乎仍为空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低保都是从 2002 年以后才开始在农村地区进行试点。 A.住房公积金。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最初于 1991 年在上海试行。1994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 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于 1995 年出台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两个部分组成,职工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 分,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规定,这一比例在 5%-20%之间,原则上 覆盖全部城镇职工,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相同,这就意味着个人所享有的住房公 积金数量为其实际支付数量的 2 倍。2002 年住户调查中询问了职工的公积金缴费情 况,因此根据个人缴费信息以及个人与单位共付的缴费比例关系来确定应计入居民 收入的住房公积金数量。 B.养老保险。在改革前,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单位包揽,在经济体制的市场化 改革过程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步改革,要求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在养老保险中也如住房公积金类似,存在单位补贴的部分。 根据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标准,单位的费率为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 费大约为工资总额的 8%.因此,该项补贴的数量约为职工支付的 2.5 倍,该项实际 收入为职工支付的 3.5 倍。类似的,2002 年城镇住户调查询问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 险数量,这一数量乘以 3.5 计入居民收入。养老保险改革只发生在企业部门。政府 机构与事业单位仍遵循原有的养老保险体制。虽然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职工不需要 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他们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甚至要更高于企业部门。2002 年住 户调查数据显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所获得的平均养老金是企业部门退 休人员的 1.84 倍,因此我们以企业部门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 1.84 倍来代替政府 机构与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C.医疗保险。1998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 工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职 工医疗保险中的补贴数量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的 3 倍左右,该项实际收入为 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的 4 倍。对于那些本人没有缴费的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从业人 员,以企业部门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来确定其应缴数量。 D.失业保险。根据 1998 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 保险费①。[1993 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 0.6%缴纳待业保险费,不要求职工个人交纳相关的保险费。因此我们可以 根据这一比例与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1995 年调查数据中,职工所享有的失业(待业) 保险费。]因此,可以认为失业保险中的补贴数额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的 2 倍,该 项实际收入为职工支付的失业保险的 3 倍。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在 2002 年城镇住户调查中直接询问的。当然也存在一些缺失 值。因此,我们需要以相应的预测值来代替缺失值。为了得到这些缺失样本的真实 缴费数量,我们以缴费大于 0 的样本对一些个人特征进行了回归分析。自变量包括 工资水平、工作年限、就业部门以及省份变量。根据这些估计系数可以获得社会保 障缴费为缺失值的个人样本的缴费数量的预测值。 表 3 给出了这些计入个人收入的分项社会保障支出的描述性统计量。城镇居民 中,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大约为 1933 元。其中养老保险所占份额最 大,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 53%.而各项支出的分布特征却是极不均等的。 (5)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也是根据 2002 年城镇住户调查直接计算的。调查中,实物收入(或非 现金收入)是对应不同消费品类型询问的。所涉及的消费品类型包括肉食、鱼类、 蔬菜与水果等食品以及衣着或其他日常消费品。2002 年实物性收入的均值为 193 元, 基尼系数为 0.80. 3.城镇所获隐性补贴的规模 表 4 给出了城镇居民所获得的各类隐性补贴的描述性统计量。其中比重最大的 是社会保障支出,占隐性补贴总量的 45%;其次为实物性住房补贴,占 32%.这些隐 性补贴的分布也是极不均等的。综合考虑到各类隐性补贴形式,城镇居民所获得的 隐性补贴总量为 4275 元,远远高于农村居民所获得的人均收入水平。总量隐性补贴 分布的不均等程度要远高于城镇地区的人均收入分布的不均等①,[根据国家统计局 的收入定义,2002 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 0.32,见表 7.]基尼系数为 0.42,当然比起隐性补贴的具体分项分布的不均等性要均等化得多。 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含隐性补贴的收入不均等性的重新估计 根据前面估计的城乡居民所享有的各类隐性补贴,我们再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以及城乡内部的居民收入不均等性、全国居民收入分布的不均等性进行重新估计。 此外,对不同省份城乡地区的生活费用差异也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来自于 Brandt 与 Holz[8]所生成的地区价格指数。 表 5 给出了根据不同收入定义计算的 2002 年城乡人均收入及城乡人均收入比 率。显然,如果居民收入不进行地区价格差异进行调整时,根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定 义计算的城乡人均收入比率为 3.12.这一比率与经常引用的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结 果非常接近。然而,如果包括隐性补贴,则城乡人均收入比率将达到 4.35;而如果 再进一步加入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城乡人均收入比率略有下降,为 4.28. 此外,表 5 的结果也说明了如果对城乡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将会发生多大程度的变化。尽管经过价格指数调整后,城乡居民收入比率有了明显 下降,但如果考虑到隐性补贴,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非常高。如表 5 所示,当 收入界定从定义Ⅰ调整到定义Ⅱ,则居民收入比率从 2.24 增长至 3.1. 表 7 给出了根据不同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基尼系数以及全国基尼系数。如果对 居民收入不进行地区价格指数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基尼系 数分别为 0.32 与 0.36,全国基尼系数为 0.457.如果考虑到隐性补贴,全国基尼系 数急剧上升,达到 0.5 以上。计入隐性补贴后,城乡内部的收入不均等性也有小幅 变化。 对居民收入进行价格指数调整后,城镇居民内部的基尼系数变化要大于农村居 民内部的基尼系数变化,当然对全国基尼系数的影响最大。根据表 6 的描述,根据 收入定义Ⅰ计算的基尼系数下降 6 个百分点;根据收入定义Ⅱ计算的基尼系数下降 6.5 个百分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地区价格指数以及隐性补贴进行调整后,全国 基尼系数比不做任何调整时略有下降。 五、结论 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估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收入是如何定义的。城乡 居民货币收入的巨大差异,对公共服务利用的可及性以及生活费用在城乡之间也各 不相同,这为城乡居民收入的直接比较设置了障碍。本文试图同时考虑隐性补贴与 地区价格差异的影响,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进行估计。 城镇居民在享用社会保障、公有住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 我们的估计表明,城镇居民所获得的各类隐性补贴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这将导致城 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尽管对地区价格差异的调整引起了城乡差距的缩小, 但经过价格指数调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非常高。包括隐性补贴也将导致全国 收入不均等性估计结果的进一步上升。 本文原是为 2006 年 9 月 6-8 日在哈佛大学举行的中国城乡差距国际研讨会准备 的会议论文,会上得到了 Ablert Park ,Martin Whyte 等与会者的有益的评论, 修改稿在 2006 年 10 月 27-29 日北京论坛上宣讲后也得到了赵耀辉、姚洋等与会者 的评论,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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