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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福建省福清市78岁老农民因参加维权被判三年徒刑

2014年08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30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前宅村村民杨克仁(杨克荣),男,现年78岁。因参加维护本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基层村委会干部非法截留“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款”等问题而遭打击报复。福清市检察院指控他和另一村民林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碍公务罪”,福清市法院凭着一面之词,在事实非常不清、证据非常不足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3日作出矛盾重重、不堪一驳的一审判决,判处已是垂暮之年的杨克仁老人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林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两人均不服判决,已经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博讯 boxun.com)
2006年7月份,中铁十六局的施工队进驻上迳镇前宅村,在没有发给村民一分一厘“征地、林木砍伐补偿款”的情况下,自行砍树毁林,破土动工修建福厦铁路。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作为林木的所有人的前宅村民,当然有权出面制止施工队的施工,依法并不构成犯罪。

由于全体村民团结一致的不懈努力,中铁十六局终于在毁林动工筑路三个多月后的2006年10月把“征地、青苗补偿款”发付到上迳镇前宅村。但村干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又擅自决定截留这些补偿款。村民得讯后,十分气愤,纷纷表示款未到手,不得施工。为此,才导致部分村民到工地阻挠施工,也导致众村民推派杨克仁、林春等上访反映村民的诉求。由于杨克仁是村民中的上访带头人,村干部对他恨之入骨。为了达到狠狠打击一下这几个“带头闹事的人”,他们配合上级几个干部泡制了一系列的“证言”,千方百计欲置这几个“出头鸟”于死地。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中铁十六局的工作人员从没有认为他们受到任何“严重损失”,他们所作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中也都没有提及杨克仁老人有到他们的施工现场进行阻挠施工。这样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从何谈起?说是由他“聚众”,又是如何“聚”的哪些众?至于“妨碍公务”更是“欲加之罪”的无稽之谈,更是不值得一驳。但福清市法院竟然在杨克仁老人于2008年4月14日到该法院告状之时,通知福清市公安逮捕他。

值得一提的是,在村、镇干部的极力怂恿之下,杨克仁于2006年8月5日曾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福清公安刑事拘留。因缺乏事实和证据,2006年9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而予以释放。林春于2006年7月24日晚上被抓,一个月后的8月24日被释放。

纵观本案,归根结底实际上是由于征地补偿款没有发放到位,导致村民的强烈不满而与施工单位产生的纠纷,作为村镇一级的干部本应足额按时将该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而不是只顾自身利益,编造名目,假公济私截留补偿款。由于施工方和村委会过错在先,为此引发的村民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即使发生一些争执,终究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的政府、人民的法院本应妥善解决,而不是以权压服。福清市人民法院更不能不顾客观事实,单方采信一面之词,滥用公权压制人民群众维权。我们认为,判处坚持正义、参与维权上访的古稀老人杨克仁和正直善良的青年村民林春实属错误。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一事态及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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