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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网络自由观察:网络大V扫荡运动受害者“边民”获刑6年零6个月

2014年07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159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徐田 转自法广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7月23日对在去年底的对网络大V“传谣”的打击运动中被抓捕的云南知名网友“边民”(本名董如彬)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董如彬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另一被告人侯鹏被判缓刑。

对该判决,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边民的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公布了此前的辩护词。

五华区法院称,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服务,其中,董如彬组织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5000元;另一名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000元。

杨名跨介绍,董如彬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主要就因为四件事,即警权渎惰,重伤不理的“寻甸黄四狼”事件;揭批贪腐,替友声张的“滨港国际”事件;热心环保,关注民生的“宣威癌症村”事件,云南包机公司负责人钱琍发帖事件。

在上述事件中,董如彬收取了报酬后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并代为发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引起网络舆情和媒体报道,最终能够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董还实名举报了当时的西双版纳州委书记暨云南省前公安厅长江普生。

对此行为,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杨名跨质疑,有哪条法律规定禁止此种行为?董如彬的此番行为,究竟扰乱了什么市场秩序?董如彬的言说、他所发表的意见,仅仅是一种言论、思想的表达,难道这个属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范围吗?说白了,这属于言论自由。难道言论自由可实行“国家专营”吗?

杨名跨提出,根据主流的刑法学理论,所谓“行政犯”,也叫“法定犯”,与杀人强奸等“自然犯”不同,进行刑事追诉的前提,是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受到行政处罚、动用行政手段不足以达到规制和规范的目的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在边民案中,检方援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认为边民代网友发帖收费有罪,律师则质疑,在行政实务中,有对公民的言论传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吗?翻遍全中国的案例,哪怕有一例,有吗?行政都不处罚,岂能把罪来问?

五华区法院又称,经调查,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编造“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的虚假信息在“新浪”、“腾讯”、“QQ空间”、“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散布,歪曲事实,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载及传播。

法院认定,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称,该判决是依据中国《刑法》及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杨名跨质疑,董如彬案中起诉书称“董如彬的网络上散布的大量贴文,歪曲事实,恶意损害政府及司法机关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法律上哪一条规定了损害政府形象就会等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就要治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湄公河事件”中,有人敢于站在民间的角度发出质疑与不同于官方的声音,这难道不是政府形象提升的重要方面,这难道不可以理解为政府及执法机关自信的表现?

董如彬一再重申,侦办、提讯他的警察就是他所谓的“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该警察因办理“10·5”案而立功受奖,可董如彬正是因对“10·5”案发表言论被指控,这无异于让原告来追诉被告,违反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的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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