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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五类观察:《黑五类忆旧》—与黑五类相关的几个政治术语

2014年07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133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孙天星 转自 纵览中国

本人成分: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家庭出身可以追溯到土改前的家庭成分,并且随血缘向下传递。《出身论》作者遇罗克如此界定成分和出身:“出身和成分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老子的成分是儿子的出身。”遇罗克定义的关键在于想切断出身与成分之间的纽带,借此打破当年制度设计中的潜在意图。
管制:中国大陆创造的一种刑罚,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用于处理最轻度的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者。当时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理论上(按有关法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时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劳动。被管制者的数量相当庞大,没有全国性资料,只能就局部资料来说明。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2.9%,有的公社、大队和下乡干部就可决定将一部分人管制起来,有些地方将一些四类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来。河北定县1972年4月统计,全县有五类分子7750人,到当年12月猛增到1.25万人。有一个农民,1961年被认为参与盗窃,判处管制5年,宣判时因病未到庭,既没有审理,也没有宣判,以后再未处理。1973年清理专政对象时,发现他曾经被判管制,于是在群众中宣布。宣布后,此农民不服,提出申诉。1975年,县公安局以闹翻案为由,下达戴帽通知书,并告知按原判管制执行。
监督劳动:虽然没有被管制,或者已经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他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谁有权对人处以监督劳动,没有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然而实际上这个权力操纵在基层干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语化的政治名词,虽然经常出现在官方文献当中,但是笔者从未见过官方定义。根据一般理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异己者,比如四类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叛乱分子等;戴帽就是被贴上政治异己者的标签(然而谁有权给人戴帽子,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异己者的标签。谁有权给人戴帽,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权力却是比较明确的,一般基层无权给人摘帽。尽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种标

签,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会地位高于没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还无法真正成为普通民众。
根据上述定义,四类分子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本人成分而成为某类分子的,如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这些人的后代的家庭出身是地主或富农,并且往后传递);另一类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成为某类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这些人可以是贫下中农,也可以是地主、富农或者其他成分)。从法理的角度讲,本人成分并不等于“分子”。严格意义上说,四类分子是那些被管制的人,至少要监督劳动的人才够格,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本人成分是地主、富农的人,或者曾经

是反革命的人,尽管没有管制,也不处于监督劳动状态,依然被视为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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