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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莆田农民维权代表黄维忠揭露监狱黑幕

2014年03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806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我出来了,家乡的人给我披上“维权卫士”的红布条,一路上燃放红鞭炮。到家了,开门见红,红彤彤,红代表荣誉,红代表吉利,红的让人兴奋,红的让人感伤。忆往昔:三无的人们要去面对红旗诉说,共和国啊!我是你的儿子;母亲啊!给我饭吃。我因为呼喊红旗,被打进大牢,三年铁窗,红色加剧了我的伤痛。2007年的国庆,我脚镣手铐地被站立在人群中,接受红旗的怒视;2008年的元旦,我提着沉沉的双脚,跨过大红的日子;2008年的除夕,我拖拉着脚步走完了2007年的尽头迎来了满天通红的夜晚;冰害冬日,我只身单被,脚下铁寒,夜色霜天的睡梦中,我闻到琅铛,看见红色,那却是一面先烈们用鲜血染红的旗。它映红了天,映红了地。我要醒来向红旗诉说:我的心和你一样的红,不信你瞧我脚上铁镣磨出来的血。我要呼唤红旗,呐喊红旗,共和国啊!我是你的红孩儿,母亲啊!救救你这个红孩儿。
莆田农民维权代表黄维忠揭露监狱黑幕
红旗它能映红了天和地,但它没有映红共和国法律的白纸黑字;我们红旗飘扬中长大,受过红色的洗礼,共和国却不认得赤胆忠心的公民,把我们沦落到社会的白色边缘,世袭穷人。所以亿万的人民要起来,为了权利而怒吼!!
福建的黄维忠谢谢大家!!!
2008年12月1日
莆田农民维权代表黄维忠揭露监狱黑幕
莆田农民维权代表黄维忠揭露监狱黑幕

下附高墙内的诉说:控告状、报告书。
控 告 状(2007年11月26日)

控告人:黄维忠,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现在仓山监狱服刑期间。
被控告人:仓山监狱,法人代表:陈煜,监狱长。
请求事项:
1、责令被控告人对申诉案进行复查。
2、责令被控告人停止打击报复,并向控告人作出道歉。
3、追究责任干警,并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理由:
控告人是不服政府违法征地,申请协调、裁决、复议和提出诉讼、申诉的当事人、代表人、代理人,及申请游行示威的主要负责人,其合法行为怒及地方权贵所以被指控,由此其原告身份被颠倒。2006年5月17日、7月17日,莆田市两级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控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一起行政干预,挟权报复的案件,控告人对有罪判决不服。
2007年4月20日。控告人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向监狱递交申诉状,恳求及时案件复查,并将判决的可能错误理由提请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政府政策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控告人提出申诉符合政府政策国家法律。监狱在执行刑罚当中对犯人提出的申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打压。但被控告人并不严守律己:2006年12月13日,控告人入监后的第一次接见日就与家人准备申诉事宜,由于被控告人无理的阻止误延,造成了申诉障碍,控告人经多次交涉后才能如愿表达申诉;被控告人收到申诉状后不履行复查,监狱、大队、中队领导多次的谈话都撇开了本案的判决是非,只求收监的正确,坚持收监依据“判决书”没有存在明显错误,对案件判决的情节定性、法律适用、审判程度、事实根据否定了自己的复查权。2006年5月13日,被控告人把控告人提供的申诉证据退还其家人(2007年8月10日纪委查实),表现出对申诉案的不作为态度。《监狱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提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规定所指的是“判决”的可能有错误,并非所指“判决书”的可能有错误;控告人申诉标的也是指“判决”的错误,并非指“判决书”的错误。“判决”与“判决书”两个概念不同;判决的事实依据是错误的那判决必定错误;认定一个判决是否可能错误须经一定的审查程序才能结论。上述理论证明:被控告人对申诉案不复查的认识从概念、判断、推理、结论都不符合逻辑;且声称对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是否错误,其没有复查权利,这更违背了法律的最基本常识。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提出申诉的不作为否定了案件复查的法定性。
2007年8月6日。控告人在外面的代为申诉被驳回,可以分析:二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作法理上的回避自审自判,挟权报复作出了强奸法律的判决。二审是这件冤案的责任机关,它能有勇气自己确认自己刑事违法吗?中法又是赔偿委员会机关,它能有勇气自己裁定自己承担刑事赔偿吗?所以二审法院的不确认不赔偿尽在情理中,却不在法理中。控告人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诉案的不可重复性;没有任何理由说明哪个单位或个人可以干预申诉人对程序选择的处分权;“代申驳回”不影响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对申诉案件履行复查;被控告人不能把“代申驳回”作为申诉案件不复查的依据。被控告人的不作为没有任何的理由。
2007年4月23日。控告人提出申诉的三天后,因行使申诉权利从车间岗位被调动到监房后勤,被控告人利用监狱具有强制特性、封闭特性把控告人进行有意识的实质严管。其实对控告人的有罪判决是颠倒是非的冤案,判决的错误之处显而易见,单凭被控告人执行刑罚机关的法律水准那能不认为本案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其对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也固然明白,那为何要表现出遮遮掩掩与其身分其不相称的行为呢?公安部门虚构案情,检察机关将错就错,审判机关强奸法律,这些根据控告人申诉后其中的隐情被控告人比控告人还要清楚,致人于有罪被控告人甘愿在公安、检察、法院中重蹈覆辙。被控告人开始对控告人加强布夹,从此对控告人的行为进行非常限制,窥探“应该稍有”的隐私,逼迫控告人生活在无形的阴影笼罩之中,使其不但要同样承受一般犯人被适用刑罚的痛苦,还要让其承当刑罚内容外的折磨。残酷的环境压力,控告人加倍小心处理好申诉与改造的关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遵纪守法,样样表现良好。但改造成绩因提出申诉而不被肯定,从此他与减刑无缘,奖励权被完全剥夺,申诉不影响减刑的法律保证成了一纸空文。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有罪设定更加显然。
2007年9月13日。被控告人开始对控告人的申诉进行全面的打压,为了阻止他与家人的正常交流准备寻找借口、制造事端。控告人的余刑不长被控告人再不履行案件复查,其狱内申诉就将变的没有实质意义。基于原因控告人的申诉意愿更加强烈,决定要对被控告人的不作为提出控告。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制,申诉或控告中其大部分的权利需要家人代为完成或协助完成,自提出申诉起这方面内容的书信就完全地被扣压。所以,每月一次制度性接见尤为重要,与家人的谈话内容能起关键作用,对比之下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名不正言不顺的严管显然失效。接见日(2007年9月13日)名单通知时干警不寻常地对控告人进行搜身个别处理,没收了控告人为接见谈话的腹稿,指责控告人义正严辞的申诉态度不好,在监房大厅探头探视下对其大打出手,进而威逼控告人进入干警休息间继续殴打侮辱,私下处理后剥夺其接见权。控告人称:事发过程中其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干警寻衅滋事殴打人,并以自身执法违法不为惭愧的理由,停止了他的接见,“部级文明监狱”表现了干警随意处置被监管人的习惯性,控告人对此不服,要求预约检察室行使控告权。(2007年9月13日中午笔录,笔录干警何华、郭瑞)。
2007年9月17日。干警殴打被监管人法律不容,中队领导不是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对待,肆意侵犯服刑人员未限制权利是监狱干警们的共性,但他们的个性表现却有别,什么“金刚杀手”,“变态魔王”等等让人听了毛骨悚然,控告人与犯人的命运早被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他平时亲眼目睹这一切,主张权利的人将面临严酷。十三中的车间办公室,五名干警车轮战地询问笔录,紧锣密鼓的问题一概回避干警打人这一事实,尽力地歪曲问题的实质,三个钟头五人十口的训词其玩味甚浓,一份前不让申辩,中不许更改,后不准补充欲致人于不利的笔录被宣告完成,其内容记录下许多反证。反证为证的惯用,控告人因此被“翻车”从监房后勤调动车间岗位,干警们不惊心动魄从不歇手,这是他们历来的威风。一场犯人管犯人的戏要在控告人身上上演。接着紧凑,来不意外,当天的下午上班监房大厅集合时,值星员(郑武钦,系指导员赵国强同乡,科长张国游同学,行贿的牵头)挑起了事端,殴打控告人,随后跟上一群半劝半助的人,情急之中控告人被迫还手打人,整个过程大厅探头记录清楚。事前各种表征说明这实属干警熟练操作的闹剧之一,事后的不公处理更证实这一点。控告人为此被处理戴上脚镣,起事者却成为维规功臣,干警们制造恐怖,置控告人于险境之中。控告人不服,欲想向上级反映情况,却招来了不时的变换工种,调整任务等诸多的变相处罚;多少双 “眼线”(犯人中的上人)的眼睛无时无刻地盯住控告人报告其每一动作是每一个违规,控告人从此被无情地沦为犯人中的犯人。2007年9月21日,控告人痛苦着、绝望着、沮丧着一时间剪断自己的手腕动脉,鲜血流淌周围深寒,为此其拖着脚镣又戴着手铐走完第十五天的路,迎来了共和国生日,其被适用戒具强制在人群中接受国旗的怒视,三天假期后又加戴十天。客观上控告人有被采用强制防范措施的一面,但重复适用戒具长达25天,其中包含着虐待、体罚控告人的成分。控告人申诉态度坚决,他的情况监狱领导跟踪知情,肯定地说没有被控告人的上有意思,中队下属不敢心生报复。中队领导的错,被控告人主体的责任;干警私力行为,被控告人的放任纵容。被控告人是编剧导演,一场戏的故事都是为围绕着阻止控告人与家人接见谈话实现全面打压其申诉权利而展开。控告人现在被处遇监狱一级严管,书信和接见被停止。被控告人把控告人成为网中之鱼,网目纲纪合法乎?
监狱执行刑罚的机关,围绕着把犯罪行为人改造成守法公民而展开管理活动。控告人没有犯罪,守法公民。如果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法,对一个守法公民进行改造,那本身就与刑罚功能相抵抗,与法律政策相违背,所以《监狱法》规定了被冤枉判决的人在被执行刑罚当中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救济。上述,控告人在提出申诉过程中遵纪守法,正确处理申诉与改造的关系,被控告人对其正当权利不但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还进行了打击报复,严格执行法律法令的机关,号称“国家部优文明监狱”却处处地表现出与其身分极不相称的做法。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控告人的权利,又监狱纪委检察对监内的不作为和狱警的流氓行径表现了一层遮羞的布,内部监督完全无效。所以控告人现特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立案调查。
此 致
福建省司法厅

控告人:黄维忠
2007年11月26日

报 告 书

狱政科:
我不服判决。2007年4月20日、11月26日向本监递交申诉状、控告状,采取正当的方式和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因行使上述权利中队对我加以报复性限制。2007年12月1日被告知在车间上班的上下午只许小便两次,如不遵守规定后果自负。这条规定只针对我一个人而已,不但没有其公平性也没有任何的合法依据,其规定显然无效,违背人性。我对此异议,曾几次请求中队解决问题,三次预约大队反映情况,诚意最终都被程序性拒绝。2007年12月9日的下午我持离岗牌第一次上厕所时被值星员挡住,原因是他在执行中队领导的特别交待对我的上厕所进行限制,中队的执星员们历来蛮狠,可以表现的与同改们不一般,持有特权……。所以我不敢与之争论,及时回头请求干警解决问题。正好碰到警务台无人执班,中队车间警务无人是平常的事,我憋不住尿了才情急之中,于是我越过走廊进入干警卫生间排空,事毕后自动回到自己的岗位。此事无人发现,唯有值员(王斯东)随后跟踪并把情况向领导报告。中队处理时不讲原因只认后果,逮住了违规如愿以偿,故意夸大了我进卫生间超越所谓的警戒线的严重性,借口采用强制防范措施,把我戴上脚镣进行虐待。被憋尿情形的人,那时那境,只可以几种选择:1、迅速回头硬闯厕所;2、尿在自己的裤管中;3、找车间的某个角落方便;4、进入眼前卫生间排空。进入干警卫生间生理本能的反应别无他意,客观事实也证明这一点,我的辩解大队部不予理采。无理的规定陷害而已,防范的措施借口而已,戒具的适用报复而已。
行使正当的权利被限制小便,因小便的生理行为被戴上脚镣,自07年至08年历经两年,现有25天之久。此间我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那为何还在我身上适用戒具呢?中队、大队的一口气回答:“要卸戒具看你的表现”,这句惯用套话不难理解:“放弃权利即时卸具”。陷害、借口、报复其用意明朗。《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4、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上述情况是否可以采用强制防范措施?又何才能算为该防范措施的情形已经消失?监狱的狱政管理应该有其认定的界限和实施细则。监狱在依法管理中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能以使用戒具对服刑人员进行体罚和虐待;更不能把它当作处罚服刑人员的一种手段。滥用戒具借口防范措施给申诉人、控告人加戴脚镣、手铐进行报复,其行为严重违法,鉴于戒具的使用是监狱的狱政管理范围,所以现特向你科室报告情况。望查明事实,负责处理。此致!
十三中队报告人:黄维忠2008年元月2日

报 告 书

仓山监狱:
我2007年4月20日、11月26日提出无罪申诉和控告,服刑人员申诉和控告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反之,我因为行使上述权利现在被沦为中队中犯人中的犯人。
2008年元月2日。我向狱政科报告过,因解决小便这一生理行为被借口采用强制防范措施,第三次被戴了脚镣33天。事过两天后,这回接连着第四次被戴上脚镣,行使权利的人被报复再次得到应验。2008年元月12日,中队挑剔我在被动打架中还手,对我单方采用强制防范措施。事由是这样的:早上打饭时对方在号房里的走道上故意不作避让,使我擦身而过后就调头动手打人,双方实力悬殊,对方又实施故意,我被打得鼻青脸肿,头部、胸部和背部都有伤痕,我情急中还手,但塑料饭碗非伤人利器,且没有砸出任何后果。对方有历年来的重复恶性记录在册,平时曾多次对我口头威胁和行为挑衅,引起这次打架的原因和过程号房、走廊探头都有记录,挑起事端的是对方,被故伤的是我,违规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分明清楚。中队领导的不公处理居心何在?不难猜得。领导在给我上好脚镣当即交待:“你戴着脚镣,就没有人敢伤害你。”领导的一句话吐出了一个真相,四次的脚镣70天日子,我的确安全,我能过上安全的日子,这可真归功于他们采用强制防范措施时的倒行逆施啊!法律上的效率或所谓管理上的效率哪个倚重,中队领导在处理违规中,在我身上开了不好的例,树了不好的牌:主张权利的人该打,谁打了他,他倒霉。前一次同改(郑武钦抗改分子)打了他,他戴脚镣,打他的人同时报减刑回家。这一次同改(刘元清抗改分子)打了他,他戴脚镣,打他的人获得年度表扬铺平了日后改造的路。中队领导管理上的误导和迷惑,所以抗改分子们蠢蠢欲动,都在瞄准我脚上的无镣时,这个话题在第四大队三个中队中已经传开。
2007年11月26日。我在控告状中说明,监狱为了打压申诉处遇我监狱一级严管,企图把停止接见和通邮长期化,对我行使权利进行全面封锁。同时借口严管禁止我开帐购物,报复手段更加严酷。2008年一场历史以来的罕见冻害,寒冬腊月的季节,我轻身单被、脚上铁寒,正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救灾送暖紧急时,唯我家人托来的保暖衣料不能及时送达,政府第一批救济毛毯只我的不发,置我于饥寒受迫。强制受冻暂且不说,强制挨饿接下再讲。服刑人员的法定伙食以食物量计算,仓山监狱折以人民币每人每月130元的伙食标准,前一段省厅举行“新治之歌”文艺晚会,省内各监狱文艺组集中于仓山监狱排练期间,监狱的伙食按排的有鱼、有肉、有水果,服刑人员的生活可称为甘其食,美其服,呈现出“文明监狱”的一般秀象,但饱食一顿后的人们终归回到现实。随着市场物价增长每餐不足1.5元的伙食费能购到食物已经相当地少,加上监狱伙房和中队后勤一惯的贪得无厌(监狱不愿解决的现象)……使得一般犯人(不同与少数的二般犯人)的食物少之又少,又加上食堂连续的蒸煮萝卜、青菜的菜谱,仓山监狱的犯人可称是虽三餐有计却饥肠轳轳。严格地说仓山监狱犯人的伙食条件,人体正常生理所需的营养成分完全不足,但是被限制自由的人其健康威胁是能够通过每人每月200-300元的消费购物得到解决,虽然狱内存在严重暴利营销现象,但是限制购物却是一般犯人(不同与少数的二般犯人)健康的唯一通道。条件本来严酷,监狱还在我身上雪上加霜,我已经被禁止购物近半年,生存又多一方面地受到威胁,如果停止购物的禁令继续生效,这将严重地损害我的身体健康。一切将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都不是刑罚内容;任何会损害人体健康的手段都不是依法管理。
监狱是刑罚机关,如果对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执行刑罚那本身就与刑罚功能相抵抗,所以《监狱法》规定了在执行刑罚当中被冤枉判决的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申诉期间申诉人的身份不变,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我2007年4月20日向本监递交了申诉状,由于本监对申诉案的不作为致使我在刑期内启动再审变得不可能,监狱不但没有对无罪申诉给予法律保障,而且还百般阻挠,甚至对我的正当行为进行严酷打击和报复,把我沦为犯人中的犯人。使我一个无罪的人去承受刑罚的痛苦,更承受刑罚内容外的折磨,监狱对此错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到如今,我之所以由一个能够以付出和牺牲的行为表现,努力处理好申诉与改造关系的人,发展到控告监狱长至拒绝参加劳动,这个过程我个人也痛苦不已。我长在农村,劳动农民的本份,劳动公民的宪法权利;劳动者有收获的喜悦,劳动者有自食其力的光荣。但是监狱劳动与社会劳动性质截然不同,监狱的劳动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改造,这样的劳动有其强制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对一个没有犯罪的行为人施以这样性质的劳动那它的法定性就全无,必要性也只为借口,我没有犯罪,可以完全地拒绝所谓的“劳动改造、认罪服法”。
中队有对犯罪行为人执行刑罚的具体任务,干警有组织犯罪行为人参加劳动接受教育的职责,如果以容纳抗拒劳动的人在中队中存在,这在管理角度上讲是不现实的;我没有犯罪,如果以完全地剥夺我的权利,以强迫劳动的手段逼迫我屈从于强权,这个我做不到。中队管理上的主张与我情绪上的对立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势必发展到俱败俱伤的后果,有这样的地步会出现那样的后果,其主要原因症结在:①、监狱对一个无罪的人不是保障他通过法律救济获得自由,而是选择了违背法律的做法,采用了强行的手段无情地把他投进与他不同类的人群中去,逼迫他所谓的劳动改造,荒唐之极的认罪服法。②、我的申诉、控告内容是监狱的狱侦立案、狱政管理、纪委检查的受理范围,无能为力的中队却把我正当行为视为对中队管理威信的故意挑衅,老羞成怒地把它借为其权力范围内的一般违规予以处理,正因为定性上的错误,所以心生报复狂野人性的私力表现:有故意地制造事端后确认被施于操作者的行为违规;有酌情任意的不公正处理结果;有严重到侮辱人格,体罚和虐待。③、我是受到非人待遇的冤枉人当然也就常常纠缠于程序。双方矛盾在不断的加剧,预后也不会良好,这样的鹬蚌相争渔翁不见得利。结果是:我心身受到伤害,我家人为之担心;中队的错误处理起不到儆诫他人的效果,甚至作用相反;监狱因中队的错误要负主体责任,承受社会的负面评价;虽说监狱在处理我案时难以排除政府的干预和地方指使,但如果不回到正面来解决问题,事态的发展始终不会善果。据上之分析,我有理由地说:监狱的错误态度、大队的错误指导、中队的错误处理、干警的私力复报促成了与我严重的对峙,这种对峙只会造成各方都不讨好的局面,为了不使这种局面的进一步升级,所以我现特向监狱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和请求:①、让我回避现有环境,调离十三中队。②、针对我申诉,控告的实质性问题,把它提到监狱的狱侦立案,狱政管理,纪委检察上予以解决。③、取消对我不符其实的监狱一级严管处遇,允许开帐购物,恢复接见和通邮,解除不切合实际的强制防范措施(卸掉戒具)。我以上的建议和请求基于书面理由外,还有口述内容需要表达,我要预约监狱领导,反映更详细的情况。
此致
敬礼

十三中队报告人:黄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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