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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暴行观察:余杰被禁止出境无法访台,中共当局侵害公民权又有新招

2013年12月16日 综合新闻 ⁄ 共 84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余杰被禁止出境

余杰9月22日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被禁止离境。

余杰曾经于2004年4月在《南方周末》撰文《作文岂能" 爆破"》,批评号称数小时即可教会中小学生写作文的"作文研究专家 "郑北京以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和家长的钱财。2006年,郑北京以余杰侵害其名誉权为名,将余杰告上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余杰败诉,法院判处余杰赔偿对方一万元人民币。余杰遂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月19日,郑北京向二中员提出申请,限制余杰出境。22日,法院作出通知:因为余杰与郑北京的名誉权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因郑北京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在案件审理完结之前限制余杰出境,法院研究其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遂作出限制余杰离境的决定。

9月29日,余杰到二中院会见处理此案的民事二庭的李经纬法官面谈。余杰表示,尽管该决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公民权和人身自由,但本人尊重法院的决定,愿意按照一审判定的数额,如数先将一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保证金。李法官表示,在他十五年的法官生涯中,处理过若干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名誉权案件),但从来还没有发生一起因此而提出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情况。郑北京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提出申请,法院难以拒绝。

余杰向法官介绍了自己将于十月中旬因《印刻》杂志社访问台湾的计划,表示不希望此计划受到影响。法官遂与郑联系,建议尽早审理此案,但郑拒绝,并表示将把此案拖到十一月。

余杰的律师浦志强对此表示,此事将开一个恶劣的先例,使得深陷民事案件的知识分子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受到侵害之后,公民却没有任何手段申述和寻求救济。张思之等法学界前辈和萧翰等法学家均表示,因小小的名誉权案件而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可谓史无前例,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不为人知的内幕。

余杰被限制出境的时间正好是计划访问台湾的时间,郑北京一方如何正好知道余杰有此访问计划而进行破坏?最合理的解释是:有关方面窃听了余杰的电话和邮件之后,告知郑并唆使其作出限制余杰离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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