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私营企业观察: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2)

2013年12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125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锋转自FT中文网

中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与资本流动障碍仍然较大。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涉及民营企业投资金融市场的进展和障碍,以及民营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进展和障碍。近年来,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虽然有所改善,但是金融抑制仍然严重。整个金融市场仍然体现出国家统制主义风格。民营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资本市场机构的门槛较高,审批要求过于严格。中国基本上还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参与组建村镇银行,但是村镇银行的发起单位必须为商业银行。因此在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方面,民营企业没有主动权。对于多数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门槛都偏高。此外,企业债融资的门槛也较高。而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其总体规模也有限。

尽管一般竞争性行业从表面上看起来,民营企业进入障碍并不大,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要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就构成了民营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的宏观政策或产业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二是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构成了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土地市场的障碍;三是政府制定的税收、补贴政策造成了竞争上很大的不公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与分利集团对民营企业的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构成了较大壁垒。

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卫生领域,都还存在大量的市场准入障碍。政府往往视之为事业单位部门,还存在很多对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歧视。在公用事业和传统垄断行业,政府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运作的重要空间,而且往往采取行政垄断的方式。这些领域往往没有在全部环节放开,只要其中部分环节没有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就不是真正放开(“玻璃门”)。即便进入了,也最终会碰壁(“弹簧门”)。比如尽管国家允许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但是民营企业的进口必须首先纳入“两油”的排产计划,否则不允许在国内运输和炼化。问题是,如果不在“两油”炼化,“两油”一般不会将其列入排产计划。即便列入,

也是数量有限,限于装点门面。

虽然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总体上有所恶化,但其外部支持环境有所改善。《新30条》的各种具体实施细则总体上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它们于2012年6月底之前纷纷推出。但是这些细则仍然有着“不细”的问题。很多条款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比如,在众多细则上,所有写着“要干什么”的言辞,可以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是可以直接操作的,另一部分则是不可以直接操作的。对于后者,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来使其可操作化。但是,这些实施细则的总体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目前中国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所谓经济风格迥然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那些国家,民营企业的准入作为常例不设禁区,不准予进入只是例外。国有企业的准入是例外,需要立法批准。国有企业不与民争利,其职能是列举的,只是在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之外发挥辅助性支持的作用,也就是遵循辅助性原则。中国的“新36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民营企业如何进入、在何等程度上进入原来无法进入行业。而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可以呼风唤雨,所向披靡,不受辅助性原则的约束。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