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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福州公安局不批准莆田农民游行示威/芦刚

2013年12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69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福州市公安局向莆田市申请游行示威的676名农民代表黄维德送达《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通知书称:你于2007年1月10日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书,经我局审查认为你们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游行示威申请人对福州市公安局不批准游行示威决定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而行政机关对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这项救济权利却想方设法予以阻断。2005年8月,莆田农民代表黄维忠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游行示威申请后,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为了阻止不批准游行示威的法律救济程序,在向黄维忠等人送达不批准决定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治安传唤,限制这些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直至三天后申请复议期限已过才解除人身限制,但此时,农民代表们已经丧失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从福州市公安局这次向黄维德送达不许可决定的时间上看,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再次阻止申请人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的意图。1月19日是周五,福州市公安局选择在这天晚上7点钟向申请人送达决定,19日当天是算作复议日期的,20、21日是周六和周日,没有人会接受复议申请,而到周一就过了复议期限了,即便黄维德等人周一去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也可以堂而皇之的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福州市公安局在送达时间上的算计真可谓用心良苦,然而,他们确实低估了农民的智慧和法律知识,莆田农民对福州市公安局的不批准决定一定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任何人妄图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阻止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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