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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2013年11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432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为了表达对福州中级法院违法不作为的强烈抗议,并强烈要求该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案件,莆田失地农民于2007年1月9日再次向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申请676人2007年1月16日在福州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并在同日向福建省公安厅递交了“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请求法律保护。

数年来,福建省莆田市政府及其官员操控的违法征地和拆迁愈演愈烈,危及了大量当地村民和居民的基本生存,剥夺、侵占和侵犯了有关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民怨民愤,也引起和促使了被侵害者长期的抗争和维权行动。

令人欣慰的是,这些抗争和维权行动并没有采用暴力和违法的方式,而是通过法律方式寻求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问题。可是,令人遗憾和不能接受的是,当地权益被侵害者长期的依法维权努力在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违法作为面前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法律形同虚设,司法形同虚设,违法侵害继续存在和发展,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和救济,这就是莆田失地农民所面对的困境。

正是这一困境,逼迫当时作为村民诉讼代表的黄维忠于2005年8月4日向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试图以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打破举告无门、投诉无路的困境和僵局。但是,他们的申请不但没被批准,其本人后来还因此被构陷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罪枉判3年。

然而事实上,莆田当地政府幻想通过违法利用公权力抓判失地农民的维权领袖就可以打压权益被侵害者的维权努力,并确保他们的违法侵害行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和惩罚的目的并没有得逞,一个黄维忠被抓判,更多的“黄维忠”站起来了,他们依法维权的努力仍在继续中。

随着违法征地问题和对社会影响的愈益显现和严重,去年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和升级对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力求遏止各地政府的违法征地现象,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9月5日还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农案件的立案工作方面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着重强调了依法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是,莆田市政府依然我行我素,不但不解决以前的违法征地问题,反而加快步伐,继续增加和扩大违法强制征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莆田的失地农民不得不多人多次再向福建高级法院和福州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福建省政府有关莆田征地的一系列批复的违法性,要求法院立案审理并判决福建省政府的相关批复或文件违法和无效,撤销相关批复或文件,恢复农田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令我们无法想到的是,福州中级法院对最高法院的有关涉农案件的通知竟然不屑一顾和公然对抗,对最近3个月来所有莆田失地农民提起的有关行政诉讼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再一次通过违法不作为粗暴地剥夺了公民的诉讼和救济权利,使被侵害的公民权利无法通过司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我们向福州中级法院表示强烈的抗议和谴责!

现在,莆田失地农民又一次被迫申请集会游行示威了,我们呼吁福建省公安厅和福州市公安局尊重这些失地农民的公民权利,正视和理解他们的处境和诉求,为在法律法围内解决问题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我们将密切关注有关事态的发展。

同时,我们再一次呼吁中央政府关注和解决莆田的违法征地问题,用具体行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兑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

公民维权网

2007年1月11日

附:

1、被逼申请集会游行示威(2007年1月10日)

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2007年1月9日)

3、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2007年1月9日)

4、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2007年1月9日)

5、来客登记(黄维德)(2007年1月9日、10日)

6、福建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2007]闽公办访第2号)(2007年1月9日)

附1、被逼申请集会游行示威(2007年1月10日)

被逼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我们是福建省莆田市失地农民,认为省政府把农用地批准转为国有,进行炒卖地皮,违反法律法规,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压案不办(至今已2年多)。

2007年01月09日,我们向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及办理了必经手续,并向福建省公安厅递交了《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应省公安厅要求于2007年01月10日送交福州市公安局同样的《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1份。

现特予公布,请求新闻媒体关注,及时声援,抗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违法行为。

申请负责人:

黄维德 姚正春 林德瑄

2007年01月10日

附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2007年1月9日)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申请人(主要负责人):黄维德,男,汉族,农民,莆田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人,住该村门牌96号,身份证号码:350302521206043联系电话0594-2763002,13850257645
申请人(负责人):林德瑄,男,汉族,农民,1949年8月2日生,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负责人):姚正春,男,汉族,农民,1958年2月15日生,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理由:

福建省人民政府自2003年以来,大量批准征收我们莆田市的农用地,特别是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发布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屡禁不止,农民对省政府对抗党中央国务院暂停农用地审批的部署,继续圈、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极为不满,676户失地农民委托黄维忠代理以法抗争,但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纷纷置法律规定而不顾,拒不受理农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莆田市委联席会议决定把诉讼当事人黄维忠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判刑。

诉讼代理人黄维忠被捕后,我们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收下行政诉状后,既不立案也不驳回,压案2年不办的行为,曾多次去人或打电话催讨。2006年10月13日,省高法发出信函,介绍去福州中法受理。2006年10月25日省高法立案庭长陈明签字指令福州中法受理。

2006年10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受理了我们的案件并要求补充材料。待一切材料按其要求都补足后,至今还是不给立案。2006年10月16日(福州市中法院长接待日),受到李有才院长的接访,我们很高兴。真是天助我也!因为李院长原来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手本案曾告知是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现调任本院长,因为是他叫我们来这里的肯定不会言而无信,肯定会按最高法的要求对本宗涉农案件,立即立案受理,但得到口头答复:“短期内由审判庭研究后决定。”2006年11月15日(福州市中法院长接待日)李有才院长接访答应我们:“本月内定会给予裁定解决立案问题”。2006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法院长接待日,李有才院长不见了。接访的没有了院长,只有庭长,还是不给立案,也不裁定、驳回。

对福州市中法(院长李有才)有法不依,压案不办,以司法不作为的方式限制公民的诉讼权利,这种不作为已经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和福州人大又不屡行法律监督。难道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福建省是未能生效的?无奈之下,我们被逼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呼吁全社会声援,来抗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依法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司法不作为,请贵局依法许可。

申请内容:

目的:
要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案件。

方式:
聚会、游街、静坐、喊口号。

标语:
(1)誓死拥护中央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
(2)坚决反对有法不依的行政、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
(3)强烈抗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知法违法行为!

口号:
(1)坚决反对土地腐败!
(2)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三个代表在哪里?

地点:
集合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口
解散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行进路线:省人大——省政府——省高法——福州人大——福州中法

人数:676人

使用音响设备:种类、60分贝以下,数量:10

起止时间:2007年01月16日6时——2007年01月16日22时。

此致

福州市公安局

附:提供申请理由主要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三张
申请人(主要负责人):黄维德(延寿村)
(负责人):姚正春(溪白村)
(负责人):林德宣(后卓村)

2007年01月09日

附3、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2007年1月9日)

要求法律保护申请书

我们是莆田市失地农民,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违法,对申请人起诉的行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本应在法定7日的时限内作出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而是被压案不办2年多,这种司法不作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福建省人大和福州市人大又未能履行法律监督,无奈之下,现申请人被迫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向贵厅的下属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意在呼吁社会声援,抗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2005年8月4日诉讼当事人黄维忠因同样的问题,福州市公安局明知其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程序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先不予受理,后不许可决定。事过三个月后却违背事实出具伪证陷害当事人,至使诉讼当事人黄维忠被枉法裁判。莆田市公安部门对各村申请负责人,猖狂的拘传监控,封锁通向福州市的各个有关路口,至使对不服不许可的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复议的权利丧失。

公安部门滥用职权,知法违法。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造成国内外严重的不良影响,这是我们农民极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总之,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合法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加以保护。现特向贵厅请求法律保护并指令下属公安部门依法办事,履行法定职责,有效保护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法紧密配合申请人保障本次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依法顺利进行,保护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安全及和平地进行。谢谢!

此致

福建省公安厅

申请人:黄维德(延寿村)
姚正春(溪白村)
林德宣(后卓村)

2007年01月09日

附4、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2007年1月9日)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附5、来客登记(黄维德)(2007年1月9日、10日)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附6、福建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2007]闽公办访第2号)(2007年1月9日)

抗议福州中级法院不作为,莆田失地农民再申请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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