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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 福建莆田:黄石水南村上百亩良田悄然失踪

2013年11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398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福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的村民代表近日找到记者诉苦:2004年4月,当地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去村民赖以生存的100多亩耕地。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高价拍卖此地,而补偿给失地农民的只有那点可怜的数目,在强权面前,失地村民们是敢怒不敢言。
2006年8月2日,记者驱车前往深入了解。
少批多征,合法程序遭质疑

黄石镇水南村的村民们告诉记者,当年提出要促进工业化进程,要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2003年3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3)78号文件批准征用土地约292亩,其中在水南村只征用263.868亩土地。但在实际操作时,却强行征用土地高达364亩,多征水南村100多亩。
村民拿出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2)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3)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3)43号文件。这些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征用集体土地19.4818公顷(292.227亩),其中征用黄石镇水南耕地、田坎、农田水利用地等土地共为17.5912公顷(263.88)亩。但是,从村民提供的水南村征地面积丈量汇总表中看到,仅5队就征用了39.5409亩,比批准征用的16.69亩,多征用了将近23亩,(其中还不包括约7亩的田坎、水沟、水域等地)。村民们告诉说:水南村5、6、7三队加起来总共被多征的土地有100多亩。
村民佘文珍告诉说,这些多征的100多亩土地,根本不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从佘文珍提供的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规(2003)14号、(2004)13号文件可以看到,此次规划用地范围:东至道山路,西至兴业路,南至普连路,北至晴岚路,总用地面积为126.53公顷。村民把《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首期控规图》与实地比照,那些多征的100多亩均在控规图之外。
村民们还告诉:省政府2003年78号文件批准转用和征用的土地面积为19.4818公顷,远远少于莆田市规划局2004年13号文件及控规图中所涉及的规划用地范围。
村民不禁纳闷,在这份范围更大的规划用地审查意见中,他们的土地就没有在征用范围,那怎么会在省政府2003年78号文件所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呢?
在采访中,村民们纷纷告诉记者,在强行征地中,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们也根本看不见任何公告公示,根本不知道此次征地是做什么的,也不知道自己的土地是否在征地范围内。
村民老李告诉记者,这些问题曾经我们把当地政府告上法院,然而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当地政府提供一份不知从哪里弄来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而且在公告中,没有四至范围,只写“详见地形红线图”,而从政府提供的红线图更是问题众多,该红线图不是原件,没有绘制单位的校对,而且图纸不全面,图纸名称不清,既没有绘制单位公章也没有绘制人员签章及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该土地征地方案公告很明显地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
2004年11月21日,村民们还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红线图等相关材料,然而从省厅到分局档案室,均找不到此件材料。
村民们还告诉记者,在此次征地拆迁中,只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筹建处、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水南村委会三方签定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根本没有与受征用土地村民签订任何协议。
从村民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中看到,该协议书只有签章,然而看不到具体的签订日期。
村民们不禁想问,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就强行开征,而且面积之多,到底意欲何为?

强行征地,凸现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3月至4月,村民们接到了当地政府的通知书,通知书称村民的耕地已被征用,限期他们领取补偿金,许多村民要求当地政府公开征地手续及组织听证,然而却遭拒绝。
2004年5月25日上午,在不事先告知村民及不提供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城建、公安等部门共350多名工作人员,以清理抢栽抢建及违章搭盖为由,出动5部推土机、3部装载车和挖掘机对不在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果树农作物及拥有合法产权的多座民房进行违法强制推平。
该村村民黄玉树告诉记者,他们的0.7456亩责任田,在1985年就已分田到户了,至今该村也没有再调整过责任田的承包现状,他也在该责任田内种植了蔬菜等农作物,而且他的房子建于93年,是在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也不属于违章搭盖。2004年5月25日,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也提供不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无故将他的农作物及一座约86平方米的平房强行推平,至今,政府也没给他一个说法。
村民黄玉树的代理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黄玉树的房屋建于93年,也不属于5月25日的执法对象“近段时间的违法用地及违章建设”。在当事人对责任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又不属于莆田市政府2004年51号文件专项治理对象,且土地均不在省政府批准征地范围内的情形下,当地政府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就强行铲平他的责任田和农作物、拆除他的房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很明显,该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村民余国挺告诉记者,2004年10月,黄石镇水南村委会,在没有办理任何征用手续,也没有告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他已经耕作40多年的120平方米的自留地上的农作物全部毁坏,并把该块田地平整为建设用地。
村民余宗树告诉记者,他们的责任田都有产权证,当他拒绝交地时,2003年7月27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在镇治安巡逻队上班的儿子余雪锋却遭受黑社会人员的殴打致伤,然而,第二天,在余宗树在医院照顾儿子之际,当地政府趁机把他的土地推平,至今,他还没领到任何的补偿款。
在采访中,纷纷前来的村民告诉记者,在此次征地拆迁中,当地政府根本没有征取村民的意见,也不通知村民,就强行把他们的土地及房屋一律铲平。

暗箱操作,群众利益严重受损

在黄石镇水南村,村民们告诉记者,在此次强行征地拆迁中,该村委会在地类还没分清的情况下,就私自帮村民开设账户并把补偿金存入农民的户头,很多村民,感到莫名其妙。
一位熟知征地问题人士告诉记者,补偿金在地类还未分清的情况下是不能发放的,补偿金强行打入农民户头上也属违规行为,私自帮村民开账户更是违法,且补偿存折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直接发给个人,不该由村里统一分发。
2004年11月30日上午,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大厅竟然把讼争在案、强行征用来的63.6905亩土地进行拍卖,此块土地最终被荔城区建工房地产公司以4050万元买下进行房地产开发。
业内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争议还没解决好,国土资源局就把此块耕地拍卖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到底是谁给了你拍卖的权利。”谈及此事,在场的村民们无不义愤填膺。
村民们偷偷地告诉记者,在此次征地拆迁中,水南村委会更是大搞暗箱操作,严重损害了失地村民的利益。
在其他多征的土地中,该村委会书记宋国清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评估拍卖,就暗自私卖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5万也卖,10万也卖,买卖土地由他说了算,在黄石镇水南村,记者看到,多座耸立的商品房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当中。
在征地丈量登记中,水南村委会更是“乱”字当头。村民佘文珍告诉记者,此次被强行征用的土地面积为0.8957亩,而补偿时却只肯给他算一半,还说另一半土地是别人的,佘文珍就感到纳闷,自己的耕地,怎么突然间变成别人的呢?而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一位余姓村民告诉记者,该村委书记宋国清自1986年上任以来,就占用集体耕地3-4亩,而他家有权分田的只有2人,按每个村民8分土地来算,也只能分到不到两亩的土地。
他还告诉记者,按规定,该村村民每个人口有8分田地,可到核算登记时,却只有5.3分地,每个人口还有的2.7分土地却被严重缩水了。村民告诉记者,这些突然蒸发部分的土地价值78万元左右。
村民老余告诉记者,他的自留地被水南村委会非法侵占后被出卖给第三人建房,他多次要求归还该田地,但村委会拒不归还。
村民余宗树告诉记者,自己全家有6人分田,并且都有承包证,但在强行征地登记时,村委会只肯按5人算,而且按规定是每人8分田地的,而村委会只按每人5.3分来算。随后他把户口薄及承包证出示给记者看。
村民们还告诉记者,土地被非法强征去了,而且补偿款也差了很多,在《莆田市2002年第16批次征地费用标准(水南征地)》中,记者看到,每亩水田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费用总共是25000元,而到他们手中的每亩只有18300元,甚至有很多的失地村民至今还未领到这些补偿款。
谈及此事,村民宋仲钦更是愤怒无比,他告诉记者,在黄涵公路扩宽改选工程房屋拆迁安置时,他的主房却被算成了临房,本应安排10开间的,却只肯安排5开间,经济补偿严重不够,至今补偿安置款还没有到位。如今,又把他面积0.714亩、价值七万多元的房屋及经济作物非法推平侵占,并私自出卖给别人。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由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宋仲钦房地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有关照片资料。记者把这些照片资料与实地对照,昔日的房屋已被夷为平地,取而代之,是立地而起的在建房,而且所有产权已莫名易主。
在记者采访即将结束时,村民们告诉记者,在村委书记宋国清上任时,该村有2000多亩耕地,而如今,所有耕地却只有300多亩了。
在记者采访离开的第二天,村民宋仲钦打电话告诉记者,因他们叫记者来采访,他们刚建的墙基又被以违章建筑为由惨遭摧毁,而与之相邻的新盖的同属“违章建设”的房子却享受“呵护备至”的待遇。水南村干部并扬言,再敢叫记者来采访,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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