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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河北超生女婴被乡政府强行抱走18年无下落

2013年10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404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中国妇权

2013年10月29日  记者王南

女婴出生不久被抱走18年不知下落法院起诉、检察院调查均无果,政府责令须公布

10月28日,河北白洋淀的刘老根还在为寻找18年前失散的女儿奔忙。1995年5月28日,刘老根、夏凤各夫妇有了他们的第3个孩子,是个女儿。因不符合规定,孩子在出生11天后被人留下400元钱后强行抱走。

18年间,刘家四处寻找被抱走的孩子,多重证据指向此事当时是圈头乡政府所为。在通过法院起诉、检察院调查均无果后,保定市政府2012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下级安新县政府15日内必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然而2013年1月,安新县政府未按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刘老根夫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只给刘家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以县政府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让刘老根去问圈头乡政府。

 寻女是夫妻俩今生最大心愿

保定市安新县圈头乡,坐落在有着“京南水乡”之称的白洋淀中心,是安新县唯一的纯水区乡镇。从安新县城码头坐船走30分钟水路,就到了圈头乡桥南村。村里一处小广场旁,有一面乡村文化墙。刘老根就住在这面墙一侧的巷子里。

10月17日下午,这面文化墙前,工人们正在印刷着新的政策宣传画,其中一幅画旁写着“一家有女千家求”。而对于刘老根和夏凤各夫妻俩来说,在过去18个年头里,他们的生活只有一个重心——寻找当年被抱走的女儿。

“我们现在已经不要求认孩子了,只想知道孩子是否还活着、在哪,哪怕远远地看看都成,否则我们死不瞑目。”夏凤各淌着眼泪、咬着嘴唇说。

 市政府责令下级信息公开

2013年10月28日一大早,刘老根、夏凤各夫妇就拨通了代理律师林峰的电话。

电话中,夫妇两人焦急地询问对安新县政府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已经被法院受理。

远在北京的林峰律师耐心地向夫妇俩做了解释,并且信心十足地告诉他们:有“那个文件”在,法院是否受理根本不用担心,甚至案件胜诉也只是时间问题。

让林峰律师如此有信心的“那个文件”,是保定市政府2012年12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份编号为“保政行复决(2012)55”的文件,也是保定市当年最后一份“行政复议决定”,更重要的是这份文件完全支持了申请人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的请求,责令下级安新县政府15日内必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这意味着,安新县政府必须按规定向申请人交代1995年下级圈头乡政府相关执法者抱走他人女婴的过程,并且客观陈述孩子的去向。

尽管有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安新县政府依然拒绝解释多年前的事件过程。

2013年1月,安新县政府未按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刘老根夫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只给刘家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以县政府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让刘老根去问圈头乡政府。

万般无奈之下,刘老根、夏凤各夫妇于今年10月下旬委托律师,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安新县政府对自己18年前失去爱女的事实给予必要的行政赔偿。

 女婴被“执法”因违反政策

1995年5月28日,因小儿麻痹症而双腿残疾的夏凤各在家中诞下了一个女儿。负责接生的,是村里的接生婆陈老体。陈老体向记者证实,这个女孩是她为刘老根和夏凤各夫妻俩接生的第3个孩子。

同年6月7日,圈头乡政府一位副乡长带人到刘老根家,将其带到乡政府。当天晚上,乡政府领导派当时在乡派出所当临时工的村民夏金成去刘老根家,做夏凤各的工作,让其将孩子送人,但遭到拒绝。上述情况在安新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具的《安检渎检撤字(2006)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得到证实。

这份决定书中这样表述:“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查明,1995年5月28日,刘氏夫妻超生一女孩(第三胎),乡政府知道此事后,同年6月7日上午,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张某带人到刘老根家将刘老根带到乡政府。当晚,乡派出所临时工夏金成到刘老根家做夏凤各的工作,让其将孩子送给外乡或外县,夏不同意……当晚11点左右,刘老根被放回家。第二天下午两个妇女到刘老根家,给夏凤各留下400元钱将孩子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这3个田庄我们都去过了”

据刘老根回忆,1995年6月8日下午,两名妇女来到自己家,趁人不备迅速将女孩抱走,并搭乘小船离开。当时11岁的儿子刘领群追了出去,因被打伤而行动不便的刘老根也追了出去。

做梦都想念女儿的妈妈夏凤各,至今还保存着女儿出生时剪下的脐带。

18个年头里,刘家人已经无数次找过乡政府,追问孩子的下落,可没有人给他们答案。圈头乡下辖10多个村子,身有残疾的刘老根几乎找遍了,每次只要听说哪个村子里有多年前收养孩子的信息,就会立即奔过去寻找,但每次都是失望而回。

刘老根说,他们多年前从当年送两名妇女的船夫口中了解到,女儿被送到了田庄的码头。可圈头乡有3个田庄,船夫始终不说是哪个。

“这3个田庄我们都去过了,可村里人什么都不说。”刘老根说。

随着父母年老体弱,刘领群10年前从父母身上接过寻亲的重担。2004年冬天,得知在北京做水产生意的一个老乡可能知道妹妹的下落后,刘领群怀揣母亲给的50元钱,来到了北京。

在北京前门街头,寒风萧瑟中,饿得发昏的刘领群找到了义务献血车。这是他人生中第一次献血,换回的是用来充饥的一份面包和牛奶。

可北京之行,刘领群依然是失望而归。9年过去了,刘领群也已经结婚生子,可他仍坚持着通过各种渠道来寻找妹妹。

老支书否认村委会参与

到底是谁找人抱走了孩子?刘家坚称是当时的圈头乡政府。

2013年10月18日上午,时任桥南村党支部副书记、当年负责村里计生工作的张福乐向记者表示,因为夏凤各是残疾人,其怀上三胎后,村里不敢管,就上报给乡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时任桥南村党支部书记张建茹向记者承认,刘老根和夏凤各所生的第三胎女儿是因为违反政策被抱走送人的。但他坚决否认村委会参与此事,反复强调是乡里拍板决定的。

张建茹称:“这件事一切承办都是乡里派人进行,包括将孩子抱走的人都是乡里找的。”至于当年是乡里哪位领导作出的决定,张建茹表示过去这么多年了,已经记不清了。

刘老根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时任圈头乡副乡长尹某参与了此事,并提出要抱走孩子送人,让他回去后听从乡派出所临时工夏金成安排。

对于刘老根所述,尹某给予了否认。10月18日下午,早已内退的尹某向记者表示,刘家的孩子是被谁抱走的、抱到哪去了,他并不知情。

在诸多被刘家指认的当事人中,夏金成是唯一出现在抱走孩子现场的人。接受采访时夏金成称,1995年6月7日晚上,乡领导找到他,让他去做刘家的工作,把孩子送出去,不占乡里的计生指标。随后夏去了刘家,转达了乡领导的意思,遭到夏凤各坚决反对,随后他只能回到乡政府向几位乡领导汇报。

夏金成向记者强调:“第二天就有两名妇女到了刘老根家,将孩子抱走,留下400元钱。”

抱婴案真相

当年调查时村里很懈怠

除了到乡里各村寻找被抱走的孩子,刘家这些年一直在寻求通过法律途径从乡政府获悉孩子的下落。

2003年,刘老根夫妇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推向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审理阶段,圈头乡政府答辩称,并没有实施强行把原告女儿抱走的行为。

但在答辩状中,圈头乡政府承认,因刘老根妻子违反规定,乡政府工作人员曾委托与原告有亲属关系的人(指夏金成)去做原告的思想工作。

当年,安新县法院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驳回刘家上诉。

此外,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也曾就此事于2005年对包括尹某、张某(时任圈头乡副乡长,被刘家指认参与此事,现已无法在当地找到此人)和夏金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最终因“证据不足”而于一年后撤案。

安新县检察院反渎局一位叫杨运刚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当年在调查过程中,村里很懈怠,不是很配合。“究竟孩子是怎么送的人、送给谁了,谁送的?”等一系列核心疑问,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查清。

县政府告知书存在瑕疵

2013年10月21日上午,记者就此事到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采访。

在保定市法制办主要领导的安排下,该办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万国建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万国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规定,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来讲,公民应该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内容需要信息公开,这在条例中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抢险救灾、计生及接收社会捐助等情况。

对于刘家的情况,万国建看过材料后称,案例特殊。他说,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告知书看,告知内容是错误的,存在很多瑕疵。

他认为,刘家的事情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乡镇政府公开的职责范围,涉及到孩子的送养和收养问题。而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收养必须走合法的法律手续。

县政府的告知书中,如果认为刘家诉求的信息不是公开范围,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去查一查,是否有当年的送养收养记录,如果没有登记,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就有拐卖儿童的嫌疑,安新县人民政府在告知书中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去司法机关报案。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乡政府指使将孩子抱走送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并向法院提出起诉。

刘家提起新的行政诉讼

2013年10月22日,刘老根的儿子刘领群及案件代理人林峰律师来到安新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圈头乡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对原告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

林峰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仅告知原告到圈头乡政府咨询,完全是推脱法律义务、违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

10月28日上午,记者从刘领群处获悉,刘家最新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被移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其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安新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艰难的寻亲路,刘老根一家已经走了将近20个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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