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湖南民主党观察:湖南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如此强拆民房

2015年02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243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刘姣丽转自红网百姓呼声

湖南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如此强拆民房

湖南省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假借益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和极低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强制征收瞿佑生、瞿资桥、瞿资清等(注:以下简称为“被征收人”)位于益阳市中心城区黄金地段的房屋及宅基地,导致部分被征收人无家可归,举家流浪街头的惨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真可谓是执法枉法、官商勾结、欺压百姓、胡作非为。

1.官商勾结。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行为明显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典型的商业行为。

“湘(2008)政国土字第616号”批文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类型为商居和商业服务用地(见附件材料1),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个人房屋,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中指出“…《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强行征地行为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作为当地一级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其目的就是为开办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非法买卖!是明显的以赢利为目的“官商勾结”行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商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剥夺被拆迁人的财物所有权、强迫被拆迁人接收不平等的拆迁条件。

2.欺压百姓。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行为是欺骗,如同儿戏,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其一,2008年3月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就以假批文进行征地(见附件材料2),用欺骗手段拆迁了当地大多数人。后来假批文被被征收人发现和识破。2008年7月15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拿到了“湘(2008)政国土字第616号”商业征地的批文后迫不及待地于次日即2008年7月16日又重新单独针对被征收人发布所谓征地公告(注:没有公告号、加盖的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在不到一个月后的2008年8月15日又重新发布所谓限期腾地通知书(见附件材料3),责令被征收人于2008年8月2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其二,其他已被骗签字同意的乡亲手上也根本没有拿到安置协议(见附件材料4),一年多后的现在仍然没有得到安置,任凭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摆布。有的甚至于面临无家可归,举家流浪街头的惨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以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前后两次所谓征地公告都是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假借政府重点工程名义为开发商征地。第2次所谓征地公告发布后不久,被征收人通过市长热线(0737-4222111)咨询了益阳市人民政府是否有征地,被明确告知政府不可能商业征地。被征收人自始至今、没有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批文或授权,更没有见到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文号,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按照征地程序召开被征地人会议,根本没有取得被征地人同意。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如此重大的问题在他们眼里如同儿戏。

3.胡作非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征收人给出的征地拆迁补偿条件极端不合理,简直是巧取豪夺。

被征收人位于益阳市中心城区黄金地段,紧邻不到100米距离的商品房价高达3600元/平米。而被征收人房屋只能以300到500元/平米不等的价格连同地皮一起被他们强行“收购”。也就是说位于益阳市核心城区黄金地段的被征收人只获得了相当于在安化、桃江等偏远的山区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价格的补偿,并且更低。因为在安化、桃江等偏远的山区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等额的宅基地补偿,而被征收人根本没有宅基地补偿。因为在“湘(2008)政国土字第616号”(见附件材料1)中安置途径已经规定为“货币安置”。被征收人之前的田地早就被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搜刮一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明显是巧取豪夺的强盗行为,实在令人愤慨。即使按照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意地段的征地拆迁都能获得与被征收人相同的补偿。

4.执法枉法。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指使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顾我们没有同意的事实、枉法行政,下达“行政裁定书”、试图为强抢民宅批上合法外衣(见附件材料5)。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9月26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购”被征收人的房屋,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由审判长王茂华开庭举行了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当厅即出示了这些事实材料,有法院听证纪录为证。然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改由审判长刘非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唆使下于2009年2月11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并于2009年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送给被征收人,责令被征收人5日内交出房屋。被征收人瞿佑生七十多岁了、其老伴更是身体虚弱,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只剩下一栋平房作为财产,这一年多来眼睁睁的看着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巧取豪夺,要将他们的房屋夺走,将要落得个居无定所、到处流浪的下场,实在难以心甘。瞿佑生在一次次被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惊吓下,寝食难安,神情恍忽,整天只问政府的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被征收人目前只剩下房屋及宅基地,其它田地早就全部被政府征收完了,生活已经不容易,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强行剥夺被征收人所剩下的唯一的宅基地及房屋。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此次的征地拆迁行为完全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剥夺了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唯一的合法财产,“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赋予了被征收人拥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在法制已经完善的今天,如果大家都效仿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那么人们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都会受到威胁,我们的生活将会永无宁日。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