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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墮胎罪!!!

2013年02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61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博讯

送交者: 羽森 于 北京时间 08/07/2009 () [累积376740分 给羽森发悄悄话]

主题:墮胎罪!!!

[博讯论坛]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四 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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