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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游精佑妻子陈育红给信访部门的信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201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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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游精佑妻子陈育红给信访部门的信
(2010-03-26 22:28:49)
原文地址:游精佑妻子陈育红给信访部门的信作者:老虎庙
【老虎庙按】陈育红是游精佑的妻子,游精佑则是福州三位因言获罪网友其中之一。去年底我和王荔蕻去福州看望过陈育红及游精佑家人。在福州网民因言获罪受到不公之时,社会舆论闹到沸沸扬扬,即使如此,在本月19日的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之时,仍然被不了了之——案件仍无任何进展。

那么福州司法方面究竟要做什么呢?一时间情况扑朔迷离。
今天,游精佑的妻子陈育红终于首次独自发声了。在下面陈育红写给信访部门的信件全文里大家可以看到福州网民因言获罪其真实情况,以及受诬告陷害人家属的态度。
密切关注“福州网民因言获罪案”进展,关注中国言论自由处境!
【附:陈育红的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福建的一名小学教师,名叫陈育红。我的丈夫游精佑是向莆铁路(福建)公司三标段副指挥长。
2009年6月24日,我的丈夫看到网上有一篇文章,内容是关于福清有一个女子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公安局不认真处理此案,她母亲林秀英上访一年多没有人理会。我的丈夫很同情这个老妇人,又觉得网上的文章不知是否确实?所以给林秀英做了一个上防口述视频发到网上。其目的也是想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廓清事实,给百姓一个公道。
2009年7月5日,我的丈夫被福州马尾警方以“诽谤罪”拘捕。同年7月31日又以 “诬告陷害罪”正式逮捕。
2009年11月11日,在福建马尾法院开庭审理。马尾检察院是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的,但真正“诬告陷害”的源头林秀英没有得到任何责备,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坚决不让这起案件的关键证人----视频口述人林秀英到庭作证。林秀英在法院门外一直要求到庭作证,但一直等到休庭也没让进去。
第一次开庭,法院没有宣判,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2010年3月19日,马尾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给辩护律师的电话通知中,明确说明是宣判。然而,法庭上发生离奇的一幕。开庭不到五分钟,公诉人提出尚未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要求法庭延期,而且,法院竟然同意了。
从一审一次开庭到二次开庭,种种奇形怪状现象,疑团丛丛,在此不及细表。而此案的事实和罪名,在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形起强烈反响。不要说普通网民,连法学专家、学者、在职检察官、法官、媒体,对此案的事实、罪名、程序,用各种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发表了反对意见和质疑。现在有理由怀疑,这起案子的发生,与特定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相关。
尊敬的领导,我的丈夫是一个知识分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他自1990年从西南交大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在单位的表现人人皆知,从来都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他1995年,1999年被评为福州分局机关先进工作者.他在学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经四次六届理事会批准为福建省铁道学会1995年--1999年学会先进工作者。2000年十一月被福州铁路分局评为先进科技工作者。2002年一月他撰写的《提高圬梁承载能力的方法与实践》被评为2001年度全局工务工程专业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被评为中共宁德市委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2007年八月获得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的称号。
他这次只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做了一个视频就被抓起来,真不知道福建警方是怎么想的。即使严晓玲不是被轮奸致死、即使林秀英所言不实,即使我的丈夫制作视频有所不妥,也应该由林秀英承担罪责啊。况且此行并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为什么非要以“诬告陷害罪”施以刑责呢?
我丈夫的辩护律师曾经三次向马尾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三次被驳回,说取保候审会带来“社会危害”!他有什么危害性呢?我的丈夫游精佑每个月把不多的工资存起来一部分,以备有不幸的人前来求助。即使在我们买房还贷款经济很紧张的情况下,也没有间断。我丈夫家从祖父辈就在乡里以慈善、乐于助人闻名,几辈子孙中从无被刑责之人。像他这样的人即便取保候审,又会带来什么“社会危害”呢?
现在,我每天都在痛苦之中,包括我的女儿,她即将高考,所发生的事实与她所受的教育,产生的刀切般的错位,让她无心读书。我的心都要碎了,却无从安慰和解释。就算一个家庭的痛苦是小事吧,那么,这个案子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呢?就当我在讲大道理吧,个别司法人员,有没有考虑到福建省的整体司法形象,他们还有没有大局观?我想,我们每一个福建人,要维护福建的形象,这个大原则,还是要的吧?
在铺天盖地的民意浪潮前,我只希望快点结束这种含糊不清的拖延。有罪则判,无罪则放。尊敬的领导,希望您在百忙中行使监督权,启动体制内纠错机制,追究责任,尽快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这样无论对我的家庭,还是福建省的司法形象,都好。
如果事实证明我的丈夫有罪,我会替向我丈夫祈祷,愿主宽恕我们,愿受害人原谅我们。
此致
敬礼
陈育红
2010年3月23日
(2011/07/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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