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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会观察:李鹏牧师:家庭教会真的非法吗? 原文链接:

2017年07月25日 党员园地 ⁄ 共 502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唐晓玲转自公民

我是东莞家庭教会的一位牧师。也许有关部门不承认家庭教会的存在,说中国只有“家庭聚会”,没有“家庭教会”,但这并不是事实。因为所谓的家庭教会并不是在家庭中小型的聚会才叫家庭教会,而是指从1950年吴耀宗发起“三自”革新运动以来,所有不肯妥协加入“三自”、坚守圣经基本真理的教会都叫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不是指聚会的形式,而是指信仰的道路与对神学的持守,家庭教会即使有千人聚会,有教堂建立仍是家庭教会;“三自”分散到家庭中聚会仍然是“三自”,家庭教会与人数、地点、环境无关,家庭教会与“三自”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信仰道路。 “三自”本来是一个神学的观念,即自治、自养、自传,这是好的,但是后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相利用,沦为了一种政治的工具。 有不少宗教事务部门的人到家庭教会时第一句话就是:“你们这是非法聚会,私设聚会点,私设奉献箱……”可是我们要问:什么叫“非法聚会”?法律上有这一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 总则: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其实,国家法律法规当中根本不存在“非法聚会”一词,只有“非法集会”一词,而非法集会的罪是要够上条件的。中国既然没有宗教法,又何来违法? 《宗教管理制度》只是政府一方情愿的地方法规,既不符合宪法,也不能与时俱进。家庭教会基督徒聚会就算没有登记,也只是违规而已。宗教事务部门如果不顾《宪法》的规定,随意抄家、封门、驱逐、取缔,不仅违背了《宪法》,甚至触犯了《刑法》(参,《刑法》第251条)。作为执法单位特别是宗教事务部门首先要懂法、守法,不能外行领导内行,更不能知法犯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答问实录》第29、30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刑法》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采用强制等方法剥夺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如非法干涉他人的合法宗教活动,强迫教徒退教或者改变信仰,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信某一教派,以及非法封闭或者捣毁合法宗教场所、设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1982年3月31日中央19号文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许诺: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条规定:“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有关部门要家庭教会登记,却先要加入“三自会”,登记在“三自会”的名下,受“三自会”的管理,也就是向“三自会”登记,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据国务院对宗教自由的解释:家庭教会可以不参加“三自”,每个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三自”充其量算是个教派,而他的新派神学是有悖于圣经的,我们完全可以与信仰不相同的“三自”分开。中国宪法也承认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基督徒有结社的自由,即可以组成自己的教会。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前局长叶小文在《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叶小文答问实录)一书中说:“三自爱国组织”是中国基督徒的群众性组织,而登记则是政府行为,是否参加“三自”组织不成为登记与否的条件。…无论是否登记,他们都可以进行祈祷和读经活动。…对这些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我们只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说他们向政府登记,并不妨碍和干扰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中国政府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种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是依法的,不是非法的。无论是否登记,不构成他们的犯罪条件。(《答问实录》第188页)。 “三自爱国组织”既然是中国基督徒的群众性组织,而登记是政府行为,为什么家庭教会向政府登记,就一定要加入“三自”,登记在“三自”的名下? 叶小文还说:“基督教按照宗教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一般称之为“家庭聚会”。这种家庭聚会几乎在所有有基督徒的地方都存在。…中国政府对这种家庭聚会给予尊重,不予干涉。在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中,政府并不要求这类家庭聚会申请登记,当然也不对他们的正常活动加以干涉和限制。(《答问实录》第46页)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很简单,只要有一个固定的场所、有一定的信教群众、有教职人员讲道、有合法的收入、有管理组织、有规章即可。…有一些因条件不成熟尚未登记,并不是一下就取缔,而是等待他们具备条件后再登记。(《答问实录》第58页)。…对于一些暂时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聚会点,政府采取临时登记的方式,待其具备登记条件后再予登记。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家庭教会的聚会活动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把未登记的家庭教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家庭教会每次寻求登记,宗教事务部门总以不合条件,如,人数不够,地点不定,消防不合格等理由而不给登记,却被强迫赶散到“三自”教堂。如,背后给房东施加压力不要租房给教会,甚至加以恐吓、封门上锁、停水停电,加贴封条等。其实这是几十年前的宗教政策和作法,丝毫没有与时俱进,也根本行不通,因为几十年来家庭教会基督徒宁愿受逼迫、不聚会甚至坐牢也不愿加入“三自”,否则就不会有今日的家庭教会了。 不让房东租房给教会,教会只有搬家,甚至会转入地下。表面上看教会被“取缔”了,去“三自”聚会了,实际上只是有关部门的一厢情愿、掩耳盗铃罢了。因为隐蔽和更加分散只能使教会有更大的发展却无法监督和管理,也给异端邪教留下了可乘之机和滋生的温床。几十年年来家庭教会消失、取缔了吗?没有,反而是更快的增长。近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民族宗教研究所花费两年的时间走访、调查、统计,得出的结论是:“三自会”人数3000-5000万,家庭教会人数5000-8000万。 我们的党执政大陆六十多年了,为什么有关部门还要阶级斗争般的保护一个打击一个?并且打击的还是大多数。难道家庭教会是后娘养的吗?信仰是人内心的东西,政府信奉唯物主义、无神论,无神论的政府又何必去逼迫一个自认为“不存在”的信仰呢?既然《宪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标准,《宪法》第36条也赋予中国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并说“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表明国家除了承认“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外,还承诺保护公民为实践其宗教信仰而采取的宗教活动,强调的重点在于活动而不只在于信仰。所谓的“正常宗教活动”应该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各民族团结的前提下进行的宗教信仰活动。在中国的基督徒首先是中国的公民,如果违法就应该以法律手段解决,受到法律制裁,但这已经不是宗教信仰的问题和范畴了。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前局长叶小文曾经说过,“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是有区别的,中国政府主张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宗教自由”。 我们认为一个信仰宗教的公民,按照宗教的惯例采取的各种行动(例如学习宗教经典、举行宗教聚会、参加宗教仪式、宣传宗教教义、制作宗教用品、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募集宗教捐款、创建宗教团体……等等)都应该属于“信仰”的范畴。如果不属于,那就意味着“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一句没有意义的空话,因为信仰只能停留在思想认识与精神的范畴内。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它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 由此可知政府或有关部门没有权利替人选择信仰,强迫人信仰某一派别或不信仰某一派别。宗教事务局不是宗教迫害局,不应该想封门就封门,说取缔就取缔,更不应保护一个派别,打击一个派别。 在《条例相关法律手册》一书第803页中说:“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家庭教会主张按圣经所教导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参,马可福音12章17节)实行政教分离,教会是属灵的国度,教会牧者是基督徒的精神领袖,在国家政权和法律上基督徒理应顺服当官掌权者(罗马书13章1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一名基督徒,他首先是一个人,他就应该有作为一个人的生存权力和生命尊严;其次他是一个中国人,他不但应该尽到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他也应该享有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基督徒不是敌人,不是异类,不是该随便打击、取缔的对象。否则只会使教会更加分散、转入地下、深入民间、遍地开花,更加于事无补。作为家庭教会,我们不想东躲西藏,东搬西搬,我们只想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正常聚会,向政府公开透明,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也愿意向政府注册备案。 江主席说:民族宗教无小事,胡主席强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赶散或取缔家庭教会只会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激起更大的矛盾,同时也破坏了和谐社会。美国布什总统来华时说:“宗教信仰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因为信仰是道德的核心。”中国社会、家庭和个人都需要信仰,需要信仰带来的好的道德与好的价值观。基督文化倡导博爱、宽容、忍耐、饶恕、舍己、奉献,这正是中国文化和这个时代所缺少的。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主席要求“依据宪法管理宗教”,而《宗教管理条例》与其它的地方宗教事务条例根本是“违宪”的(违背上位法——宪法,因为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通过的,也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即行不通,也不能与时俱进,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在实际的宗教事务管理中政府工作人员常用“非法”和“联合执法”来对待信仰问题,实际上仍然是不合法的“人治”。 家庭教会不能公开,就无法得到监督和管理,只会给异端邪教制造滋生的温床,也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之机,政府对不肯加入“三自”的基督徒一概打击,难免良莠不分,更会助长异端邪教之风。家庭教会虽然不肯加入“三自”,但他们仍然是爱国的,仍然在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努力。 假如每一个教会都可以在“三自”之外独立登记(直接向国家登记),或向国家申请独立社团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则是合法的,也是家庭教会基督徒可以接受的。家庭教会拒绝加入“三自会”,但却愿意以独立教会或法人的名义向政府备案或注册。 以上所言,乃是家庭教会基督徒的心里话,望政府和有关部门思量、采纳,还家庭教会一个应有的权力和生存空间! (据微信公号“中福清泉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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