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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平:官员性侵男童事件背后的法律滞后

2012年08月21日 党员园地 ⁄ 共 90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民政局原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公安机关拘留,广州市民政局已按规定免去其职务,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李军。根据中共“刑法”,“强奸罪”局限在男女异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而且“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局限于女性,不包括男性,未满14周岁的男童也不包括在内。因此,嫌疑犯李军并不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有可能因涉及“刑法”“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而受处罚,一般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男童而不能以强奸罪的罪名来惩处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严重的罚不抵罪,或罚低于罪的不公,性侵男童比起强奸来,欺凌的对象是儿童,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更大,犯罪的性质也更为严重,加害者理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中共目前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以“猥亵儿童罪”来起诉犯罪嫌疑人明显比以强奸罪来起诉要来得轻。

性侵男童而不能以强奸自来惩处的严重不公首先体现了法律的滞后。这种滞后现象一直持续着,放映了立法和执法工作的不作为。早在2002年,歌星红豆性侵男童即因在现行的强奸罪中没有适宜的解释而按猥亵儿童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此后,2011年,红豆因再次性侵男童又以同样的猥亵儿童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

性侵男童而不能以强奸罪来惩处还体现了在法律和对实现社会公正认知的滞后。以美国为例,2012年1月6日,美国联邦调查局重新界定强奸,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强奸的新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增加受害者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形。不仅美国的法律把同性的暴力性行为视作强奸,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也都有同样的规定。“法国刑法典”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行为,不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可以判处15年以上徒刑。这里的“他人”指代所有的性别。

在中国大陆屡屡发生同性的暴力性侵犯而不能有效地惩处和遏制,其原因在于法律和现实社会公正认知的滞后,因此需要马上立法和修法,以强奸罪来惩处针对同性儿童的性侵害。

中国民主党美国委员会党员  林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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